征地拆迁过程中,有的被征收人房屋被违法强拆,多处求助、四处上访,一直被告知等待、等待,多年过后一分钱的补偿都没有拿到。当大家都在为征地拆迁补偿各处奔走时,殊不知还有一种东西叫国家赔偿。
很多被征收人可能会纳闷,这个国家赔偿和拆迁过程中他们说的补偿究竟有什么区别?
简而言之,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征收方合法拆迁,那么我们能要的是行政补偿,补偿款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进行补偿。如果征收方违法拆迁(例如未经法院申请直接进行强拆),这样我们就可以申请行政赔偿,赔偿的金额至少不低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载明的数额。
另外,在同一个征收项目中,如果因为行政机关违法强拆而使得当事人所获得的赔偿低于正常情况下所能获得的补偿,显然是一件非常荒唐的事情。因此,在行政赔偿中,应当将受害人在正常征收补偿程序中依法和依据当地征收补偿政策所应得到的利益损失,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国家赔偿中的“直接损失”,这样也可以在最大限度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万典律师提示:
房屋被强拆后可以获得的赔偿包括:
1、房屋价值的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均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这也肯定了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
这里的房屋价值至少不低于《补偿协议》中载明的价值,如果未签订补偿协议,那么房屋的价值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周边类似房屋的市场价。
2、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万典律师还是建议被征收人能够及时搬离房屋内的贵重物品,因为不是什么法院都会支持的。
3、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等。上述费用都属于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方主张赔偿上述费用。
这里要强调一下,国家只赔偿直接损失,那么我们在征地拆迁中有时候会遇到当事人自残等行为,这样的行为是不属于直接经济损失的,这属于被害人自己致害。在法院判决中,这样的行为会被直接认定为与征地拆迁没有因果关系而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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