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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珞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内容及参照指标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内容及参照指标

作者:湖南融厦律师事务所 石珞

一、医疗费:以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一般按照按实际支出计算。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二、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年限×伤残赔偿指数(如存在多等级伤残的情况则: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1、对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政府统计部门都会在每一个统计年度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

2赔偿年限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伤残赔偿指数对应伤残等级,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的附录B(资料性附录)中规定了“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 列出了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公式,这个公式是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来计算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金的法定公式,公式如下:C=Ct×C1×(Ih+ ∑Ia,i )其中,C是“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单位是“元”;Ct是“伤残赔偿总额”,单位是“元”;C1是“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且0≤C1≤1;Ih是“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Ia≤10%,I =1,2,3……n,多处伤残)。但对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该如何适用,各地做法不一。

从律师实务的谨慎性角度出发,结合目前在实务中遇到类似问题,笔者建议还是优先考虑适用累积法(部分保险公司采取此法)。累积法如下:先取最高级的赔偿指数(赔偿比例),P1;再取次高级的赔偿比例,P2,P2×(1-最高级的赔偿指数)=次高级的附加指数;再取第三级的赔偿比例,P3,P3×(1-最高级的赔偿指数-次高级的附加指数)=第三级的附加指数;再取第四级的赔偿比例,P4,P4×(1-最高级的赔偿指数-次高级的附加指数-第三级的附加指数)=第四级的附加指数,…… n。最后将最高级的赔偿指数与其他附加指数相加即为赔偿指数。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当然,这一切要得到根本改变,还有待标准制定机关早日对Ia做出明确解释。

三、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实际数额按被抚养人人数确定,年赔偿总额城镇户口的不超过15887元,农村户口的不超过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609元)

1、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伤残等级(一级的按100%计算,二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18岁—年龄)(注:单亲家庭的无需除2)

2、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 20年60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注意:(1)多个扶养人时: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即多个扶养人时,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共同分摊。

(2)多个被抚养人时: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四、营养费: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

五、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或者事故发生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2、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依照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

六、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注:工伤、医疗事故、触电人身损害有关交通费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略有不同,但笔者认为后者更符合现实情况,有利于对赔偿权利人的保护。

七、护理费: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3、受害人雇佣护工的,其计算方法与第2种情形相同。

八、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九、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十、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

十二、后续治疗费用:参照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鉴定结论确定或者实际发生时确定。

造成死亡的:

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外,还有: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费: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但,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注意:各行业在岗职工工资标准可按照统计部门发布的工资标准计算,相同或者相近行业在岗职工工资标准也可以此作为参照。“非私营单位”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以及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等单位。“私营单位”则在内资法人单位中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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