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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以冲突谁是“正义”一方 ?——基于正义战争理论的分析 | Annual Review of Political Science
编者荐语:文发表于2017年,原文中对于巴以冲突到底谁是“正义”?这个问题并未做出直接回答。但是通过阅读本文中正义战争理论两大阵营:传统主义者和修正主义者的主要思想及其争论,深入思考诉诸战争的道德性和战争中行为的道德性之后,相信各位读者对此问题的会形成个人的见解。

 

巴以冲突,到底谁是“正义”?——基于正义战争理论分析

摘要:

当代正义战争理论分为两大阵营:传统主义者和修正主义者。传统主义者试图为国际法中的武装冲突法提供道德基础。修正主义者则认为,国际法只是一种实用主义的虚构,缺乏深层次的道德基础。本文介绍了迈克尔·沃尔泽著作中当代传统主义正义战争理论的起源,修正主义对沃尔泽的批判以及随后传统主义的复兴,并将讨论方法论的核心问题,思考诉诸战争和战争中行为的道德性。

作者简介:

Seth Lazar,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哲学系

文献来源:

Seth Lazar (2017). Just War Theory: RevisionistsVersus Traditionalists. Annual Review of Political Science, 20: 37-54.

本文作者:Seth Lazar

传统主义和修正主义
自1977年迈克尔·沃尔泽的《正义与非正义战争》出版以来,'传统主义'立场一直主导着大学、军事院校和国际法界对战争道德的思考。其核心承诺是为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提供道德基础:国家只能为国防、保卫其他国家或为避免'震撼人类道德良知的罪行'而进行干预、发动战争。在战争中不得以平民为目标,但所有战斗人员在道义上都可以相互攻击,即使这样做会对一些平民造成伤害。

在过去的二十年里,这一传统的正义战争理论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审视。人们第一次对战争伦理学给予了持续的关注。许多哲学家们持“修正主义”的立场,几乎推翻了传统主义理论的所有结论:(a)对国防的可容许性以及更普遍的国家道德地位提出质疑;(b)主张扩大军事干预的权限;(c)质疑平民豁免权;(d)主张为不法目的而战的战斗人员除了放下武器外,不可能做任何正确的事情。

本文是关于修正主义对传统正义战争理论的批判以及传统主义者的回应,从方法论的角度来阐述对战争的伦理评价,最后谈到了战争中的个别行动


正义战争理论的方法论

本节将指出修正主义者与传统主义者辩论中的方法论争议。第一种是以制度为中心与以行为为中心的分歧。制度主义者倾向于研究战争法的长期影响,或者将其作为国家或其公民之间契约的基础。非制度主义者认为,行为的对错与制度无关。他们通常关注行为威胁到的个人权利及其后果。因此,大多数传统主义者是制度主义者,他们拒绝传统主义者从道义上为武装冲突法辩护,但他们同意传统主义者的观点,即我们不能对战争法进行任何更具限制性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

下一个分歧更为复杂。大多数当代道德和政治哲学家都使用罗尔斯的方法,即寻求反思性平衡。根据这种方法对特定情况下行为的可允许性做出判断,并试图找出统一这些判断的基本原则,从而形成道德论证。然后检验它们是否适用于其他案例。随着研究发展,哲学家会根据判断来修改原则,也会根据原则来修订判断,这样就会接近反思平衡。

什么样的情况可以检验战争伦理原则?可以构建假设的案例来分离变量并测试它们对判断的独立影响。修正主义者经常使用非常抽象的案例,传统主义者会因此责备他们,感叹他们对战争现实的无知。抽象有一些好处。它避免了对历史细节和背景政治假设的尴尬争论。但抽象也是有代价的,对牵强案例的直觉可能并不可靠。

近代正义战争理论中高度抽象的假设占多数,原因之一是许多修正主义者是还原论者。他们认为,所有正义的杀戮从根本上说,都具有相同的正当性。而非还原论者认为,战争中的杀戮是与众不同的。战争具有一些与杀戮道德相关的独特属性。

义战争论者在对待战争集体性质的态度上也有分歧。有些人是不折不扣的个人主义者,他们认为在战争中只有个人行动。相比之下,沃尔泽的《正义与非正义战争》则是评价性的集体主义。在将大多数传统主义者与大多数修正主义者区分开来的所有分歧中,这一条可能影响最大,同时也最难解决。因此,典型的传统主义者是一个使用现实案例的非还原论集体主义者。修正主义者是还原论的个人主义者。

JUS AD BELLUM 诉诸战争权

正义战争理论家将其研究划分为诉诸战争权(jus ad bellum)和武装冲突法(jus in bello)。诉诸战争权涉及战争的整体道德,制约着可允许的诉诸武力,同时也决定战争是否可以继续。正义战争论者通常认为,除非是为了'正义事业',否则战争是不允许的。传统的正义战争理论只承认两个理由:国防(本国或盟国)和人道主义援助。

沃尔泽在《正义与非正义战争》一书中提出了三个论点,为国家的国防权辩护。首先,国家保护其公民的基本人权。其次,国家保护其公民长期以来创造的共同文化生活。第三,国家通过一种有机社会契约使人们放弃了特定的自由,以换取对所有人都更好的结果。这些主权论点是双刃剑。它们有助于为国防战争辩护,但也提高了为人道主义干预辩护的门槛。军事干涉他国事务显然会威胁到他国的政治主权和领土完整。因此,沃尔泽希望严格限制对他国的军事干预。

修正主义者痛斥沃尔泽关于国防和人道主义干预的传统主义立场的论点。他们强调并质疑他隐含的评价性集体主义,指出国家非但不能保护个人权利,反而是这些权利的最大威胁。他们还认为,'共同生活 '的繁荣往往意味着对文化少数群体的压迫

修正主义者揭露了沃尔泽传统主义论点的漏洞,但许多哲学家却不愿认可他们批判中的激进含义。尤其是如果国家的国防权利是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那么国防就不允许针对那些纯粹出于政治和领土原因而发动战争的侵略者,他们只有在威胁到生命和自由时才会发动战争。此外,如果军事干预只要能确保在人权方面获得净收益就被允许,那么国家就没有国防权利来反对例如为传播民主和其他良好的自由制度而进行的战争。事实上传统主义有两个选择:要么认可这些激进的含义,要么为国防权利寻找其他基础。

国际法是由国家制定的,也是为国家制定的,只有国家才有国防权利。非国家行为者很难获得国防权。修正主义者认为,如果战争是以保护个人权利为理由,那么为什么只允许主权国家/政府进行自卫性杀戮?修正主义者在捍卫生命与自由方面是正确的。如果不诉诸人民的政治利益,让他们拥有一个民主的国家,国家就无法维持普通的国防权利。如果国家在没有得到其政体授权的情况下发动战争,这些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因此,适度的国家主义是适当的

Jus in bello 武装冲突法

武装冲突法的基础有三项基本原则:

歧视:不允许蓄意攻击非战斗人员。

相称性:只有在伤害与攻击所要达到的目的相称时,才允许无意伤害非战斗人员。

必要性:只有选择伤害最小的可行手段,才允许无意伤害非战斗人员。

这些原则的前提是战争受害者分为两类——战斗人员和非战斗人员。非战斗人员享有实质性保护。战斗人员是指交战团体队部武装的成员,以及直接参与敌对行动的人,包括那些具有持续战斗职能的人。国际法和传统正义战争理论都假定,任何遵守这三项原则的战斗人员都可以进行战斗,无论是为了什么而战斗。这就是 '战斗人员的士气平等',也被称为 '对称论',在下文中称之为'战斗人员平等'。

'歧视 '和'战斗人员平等 '是传统主义正义战争理论中最具争议的原则。沃尔泽认为,人们拥有生命和自由的基本权利,这是以他们的道德地位为基础的。只有当这些权利被架空或以某种方式丧失时,在战争中攻击人民才是正当的。沃尔泽关于歧视和战斗人员平等的论点遭到了修正主义正义战争理论家的驳斥。即使人们接受了沃尔泽版本的歧视、相称性和必要性,战斗人员平等仍然是错误的,因为只有在战斗的目标是正义的情况下,非战斗人员的意外死亡才是合理的

歧视原则也应被重新考虑。在许多国家,非战斗人员在诉诸武力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现代工业化国家,多达25%的人口从事与战争相关的工作,为交战方提供重要的金融和其他服务;在民主国家进行投票,提供经济和政治资源。没有这些,战争就不可能发生。这是一个令人不安的结论。但如果坚持认为非战斗人员没有足够的责任来承担在战争中被杀的责任,那么很可能会发现许多不公正的战斗人员也没有足够的责任来失去他们的权利。无论是出于恐惧、厌恶、原则还是无能,许多战斗人员在战争中完全不起作用,对己方构成的威胁、贡献甚微或毫无贡献。

如果坚持认为战争中的蓄意杀戮只有在极其紧急的情况下或当目标丧失了生命权时才允许,而且如果许多不公正的非战斗人员和战斗人员对错误的威胁负有同样的责任,那么就会面临两难的境地如果被杀责任所要求的责任程度很高,那么非战斗人员在战争中就会受到保护;但许多战斗人员也会受到保护。那么就不得不赞同一种近乎和平主义的观点。但是,如果降低丧失生命权所需承担的责任,以确保能够进行在其他方面都是正当的战争,那么也就允许对非战斗人员提供更少的保护。

如果关心一个人的行为与丧失生命权之间的契合点,那么大多数人肯定会同意许多非正义战斗人员并没有做任何值得他们被杀的事情。但如果不在乎是否契合,那么不能否认在现代国家中,大多数成年人都以某种方式为其政府发动非正义战争的能力做出了贡献。因此可能要承担责任。这就是正义战争理论的 '责任困境'。

面对这一困境,哲学家们选择了三个阵营。第一阵营是全面修正论者。他们的任务是在不损害非战斗人员的豁免权或不重新开启战斗人员平等之门的前提下,解释为什么杀死显然不负责任的非正义战斗人员。为此,他们坚持认为,所有且只有非正义战斗人员才有可能被杀

第二阵营是温和的传统主义。它支持一种温和的战斗人员平等形式。根据这种观点,战斗人员比修正主义者所允许的要平等得多,但并不完全等同。要想实现适度的战斗人员平等,首先是要求一个人的行为与丧失生命权之间存在某种契合。几乎所有非战斗人员都缺乏这一点,因为他们根本不会做任何足以让他们失去生命权的事情。但这也意味着许多非正义的战斗人员保留了他们的权利。下一步是捍卫“道德区分'的原则:杀害非战斗人员比杀害战斗人员更糟糕。战斗人员有责任而非战斗人员没有责任显然是正确的。挑战在于,证明杀死没有责任的非战斗人员比杀死没有责任的战斗人员更糟糕。如果这是真的,那么在战争中故意杀害不负责任的非正义战斗人员是被允许的,而杀害不负责任的非正义且非战斗人员仍然是不被允许的。

第三阵营的传统主义者寻求更有力地平反战斗人员平等。三种制度主义论点尤为突出。第一种是契约论。根据这一观点,现有的战争法构成了国家与其人民之间最佳的协议,允许所有国家都能维持纪律严明的军队。战斗人员放弃不被杀害的权利,是为了让自己能够参战而不必每次都分析是非曲直。

第二个论点诉诸国内法的权威。正如人们有义务遵守国家的法律一样,战斗人员也有义务遵守他们国家的战斗命令。第三个论点认为现有的战争法限制了战争造成的痛苦,因此战斗人员平等是其长期结果。由于战斗人员及其领导者几乎总是相他们的事业是正义的,所以要求不正义的战斗人员放下武器是完全无效的,而为正义的战斗人员提供额外的许可将被各方滥用。现行战争法是对残酷现实的必要妥协。

上述论点固然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重大缺陷。当然战争法理应对可预见的不遵守行为保持敏感,但这并没有说明在战争中应该做什么。人们既要知道战争法应该是什么,也要知道应该怎么做。认可道德区别接近于维护国际法。但它并不能使人们走完全程。歧视”禁止对平民的蓄意攻击;“相称性”允许非故意但可预见的伤害,“道德区分”没有赋予意图特殊的作用。如果要证明现行国际法的合理性,需要更进一步。

过去二十年是正义战争理论的动荡时期。正义战争理论第一次得到了持续的哲学分析。最初的成果是修正主义的分析——对国际法和国际惯例提出了质疑。但随着辩论的发展,更激进的修正主义结论已被证明主要依赖于有限的概念,将战争伦理的解释建立在小规模自卫案件的直觉之上。思考战争本身是必要的。并且,一旦扩大正义战争理论的关注点很快就能发现,诉诸战争权和武装冲突法的核心——其关于国防、合法权力以及歧视的承诺,可能并不完全反映基本的道德理由,但它也不是权力和妥协在道德上无根基的产物
编译 | 王   硕
审核 | 张思烜
终审 | Mono
©Political理论志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代表理论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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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ThePolitical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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