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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送餐过程意外受伤,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吗?

作者: 陆大伟   上海申浩(淮安)律师事务所

(图:陆大伟摄影)

笔者于2017年9月17日关注到一则新闻,即某地美团外卖小哥深夜送外卖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是根据美团公司为骑手买的保险中约定,保险的承保范围只限于抢单开始到送餐结束期间。(如下图)

因此,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赔付义务。

该新闻中还采访了某一律师,该律师称该条款为格式条款,一方面保险公司要尽到提示义务,另一方面对于格式条款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者的解释,同时,该律师还认为,从工伤角度,在上下班合理路线过程中受伤是可以构成工伤,因此,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见下图)

但是陆大伟认为,该律师基本上属于法盲

一、保险合同尽到提示义务是否就够了?

关于该话题,笔者在发表于“无讼阅读”中的《车险中的免责条款有法律效力吗?》一文中已经就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作了详细的分析。现简要概括一下观点,本案中,保险中约定的“保险的承保范围只限于抢单开始到送餐结束期间”这一条款为保险公司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在法律上称为“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及保险法司法解释等文件规定,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即保险公司只是将合同文本上的字体加粗只是尽到提示义务,如果只有提示,没有尽到解释概念、法律后果等义务的,该免责条款是无效的,既然是无效的,自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不能因此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二、本案中合同是否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者的解释?

所谓格式合同是指,由一方事先印了多份的另一方不能随便更改的合同,例如消费者在办理电信业务时与电信服务提供商签订的字体很小的合同,再如去银行办理业务时只需要签字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根据该规定,只有格式合同在理解上发生争议,才能适用该规定,所谓存在争议,是指合同中的某个概念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理解。而本案中不存在概念上的歧义,该条款只是一个普遍的免责条款,因此,该律师引用法律错误。

三、构成工伤的,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吗?

工伤的前提是构成劳动关系,该律师在讨论工伤的时候,根本没有论述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直接讨论工伤的作法明显不妥,。另外,即使构成工伤,也只能是按照工伤的程序进行维权,而保险公司要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保险合同”有效且出现了约定的条件,因此,并不是出现了工伤,保险公司就应当赔偿,新闻中的律师该观点也是重大错误。

综上,根据图片中反映的条款并没有加粗,可能也没有存在解释说明,因此该条款很可能无效,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外卖小哥是否存在工伤,需要结合全面的证据,认定其与相关餐饮机构或平台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尾注】

[1]参见《扬州一外卖小哥深夜被撞飞,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原文网址:http://news.yznews.com.cn/2017-09/17/content_6025546.htm,2017年9月18日访问。


【作者简介】


陆大伟,1989年出生,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人,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学士,南京大学法学学士(自学考试),易辩网校精英班学员,瀛和学院刑事辩护班第一期学员,原就职于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现就职于上海申浩(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会馆”公众号主编,诗人,业余编剧,无线电波爱好者,中国移动4G用户,中国电信4G全国范围不限流量用户,爱好纪实摄影、马拉松长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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