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陆大伟,写于2017年11月2日17点
根据最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例如淘宝、京东等网购平台有义务提供卖家的真实信息(真实名称与有效地址),如果其不提供,或者提供的信息是假的等情况的,作为购物平台应当承担:本应由卖家所应承担的责任。
所谓真实名称,一般是指公司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或个人的身份证上登记的姓名。而有效地址指,根据该地址能够找到卖家人员、或者根据该地址能够与卖家通讯的地址。
例如笔者在网购的时候,曾经遇到一个卖家,其向某购物平台提供的营业执照信息为“A公司”,但是当笔者因资质问题询问卖家注册信息时,卖家提供的营业执照扫描件为“B公司”。根据笔者的经验,事实上,该卖家可能是“C公司”或者根本不是公司。遇到此类情况,消费者可以先咨询购物平台,提供订单信息证明自己在其网站上购买了商品或服务,要求其提供卖家的信息。如果平台不提供,或者要求消费者提供质量鉴定报告才提供的,就属于违法行为,即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的“不提供”行为,此时网购平台就应当承担由卖家所应承担的责任(例如欺诈消费者的三倍赔偿责任)。另外,笔者认为,卖家提供虚假主体注册信息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在不考虑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情况下,就可以认定其存在欺诈行为。而消费者在维权的时候只需要提供其平台公示的营业执照与向买方提供的营业执照两份证据即可。
【作者简介】
陆大伟,1989年出生,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人,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学士,南京大学法学学士(自学考试),原就职于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现就职于上海申浩(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会馆”公众号主编。
【双十一消费者维权特别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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