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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与重大误解的区别
陆大伟律师
>《民法典·总则編》
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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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大伟,江苏漫修(淮安)律师事务所,2022年1月22日写作。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规定:
“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可以发现“重大误解”与“受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均为可以撤销。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何为欺诈,何为重大误解往往不作区分,两个概念经常混用。虽然法律效果等同,但是两者仍有本质的区分。
简单来说,
重大误解的错误认识原因在于行为人本人,与对方无关,对方不存在过错。而受欺诈的情形下,错误认识的原因在于欺诈者,即并非行为人自身原因导致
。因此,但凡在具体案件中,合同相对方存在明显诱导、欺骗行为的,并且其诱导、欺骗行为与行为人的错误认识存在因果关系的,即应当认为受欺诈,而不应该定性为重大误解。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
[2]
《
<
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
>
条文及适用说明》。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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