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大伟,江苏漫修(淮安)律师事务所
那是几年前我参与办理的一起离奇案件,某饭店内几个员工给另一个员工过生日,参与人员均喝了酒,第二天一女员工报案称自己在醉酒状态被老板强奸。后来,该老板家属找到了我的领导,领导又找到了我,安排我研究这个案子。
拿到全部证据材料后,点了个外卖,研究工作开始了,我的研究重点是鉴定意见,但是该案的鉴定意见中的结论是从案发现场鉴定出犯罪嫌疑人的精斑,然而,犯罪嫌疑人本人也承认发生了关系,但是其认为是在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从这个角度讲,鉴定意见的结论并没有实质性的作用。
于是我又把目光转移到鉴定意见的论证过程,我把全案的检材编号名称上,都注明了原始名称,例如0101号代表的是床单,0102代表的是被子。当所有名称都注明后,看了一遍后,没发现问题。看了二遍,三遍后,还是认为没有实质性意义。
后来偶然有一天半夜起来上厕所时因为无聊,再次打开手机文档,再次打开案件中的鉴定意见看了一下,结果,当时突然感觉灵感大发,突然发现一个离奇事情,即:检材中的卫生巾上,鉴定出犯罪嫌疑人的精斑。这一句话,表面上看上去,确实好像没什么意义,但是把这句话,与化验的数据对比一看,却是一个重大的问题,即:检材中的卫生巾上,鉴定出犯罪嫌疑人的精斑,但是只有犯罪嫌疑人的精斑。进一步讲,就是,卫生巾上没有被害人自己的任何DNA。这十分反常。因为被害人自称当天有处于生理期,同时鉴定意见中明确记录了案发的床单上也有被害人的生理期血迹,但是在案发后被害人那里收集的其案发前就穿戴的,并在案发后还没有扔掉并作为鉴定材料的卫生巾上,却没有被害人自己的DNA呢?这个问题十分离奇,这不禁让人思考,这样的证据如何才能形成呢?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需要排除合理怀疑,这个案件中,卫生巾上的问题,如何能解释得清楚呢?
思考了半天,最终我忍着腿麻的痛苦,扶着墙,激动地爬出厕所,立刻整理出阅卷报告,及时地发给了领导。最终该意见被领导采纳作为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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