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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牌行为可认定为欺诈消费者行为

作者:陆大伟,2022年1月4日写作。

一、问题由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而何为欺诈行为,在司法认定与理论研究中尚存在争议。笔者曾写作的《论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认定及举证责任》一文中,曾对欺诈行为的认定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地探讨。这种探讨仅为单纯地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中的规定进行延展,而除前述规定之外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欺诈行为?该问题仍值得进一步研究。

二、欺诈行为的扩张解释

(一)冒牌行为(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可视为欺诈消费者

按一般人的理解,欺诈消费者大多直接地体验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问题,而如果商品与服务存在冒牌的情况下,而冒牌商品或冒牌服务本身的质量不明,甚至高于被冒牌的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下,此种情形,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
例如冒牌“陆大伟”律师的“陆太伟”律师,水平可能与陆大伟律师相当,甚至更高,但是当事人只是想找陆大伟律师,而该“陆太伟”律师使用陆大伟律师的名义与头像,进行宣传。该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呢?
现司法实践中已经有观点认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可推定具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性质。[1]而此类所谓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笔者认为,即属于欺诈行为,理由是,民事责任一般可分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而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侵犯从民事责任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种为侵权行为,如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而在侵权行为之外的行为,而对于消费者的违约行为,本质上归入欺诈行为。

(二)冒牌行为的分类

冒牌行为,在法律上可以分为商标侵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商标侵权一般表现在文字图案的相似,例如“雷碧”与“雪碧”。
而不正当竞争一般表现为包装装潢上,例如某知名红罐凉茶是某一品牌经过使用形成普遍认知的,其他凉茶使用红罐包装,在商标文字或图案与知名品牌有明显区别的情况下),也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行为,易使消费者在消费时产生混淆,在不注意区分的情况下买错商品。因此,该类行为,亦可认定为欺诈消费者行为。

三、结论

综上所述,对于冒牌商品或冒牌服务的行为,本文认为可以直接认定为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而并不需要对该商品与服务的质量标准进行再次主评判。因为消费者保护法,是一种倾斜性保护,不能以在消费者纠纷案件中过分适用公平原则,否则该法的实践就背离了原初的预设价值
注释
[1]赵平原、王昕宇等:《商标犯罪中被许可人侵权行为的认定》,载《人民司法》2022年第13期。

相关阅读:《论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认定及举证责任》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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