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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虚开税额未达到立案标准,不起诉

武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虚开税额未达到立案标准,不起诉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案号: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武岸检岸诉刑不诉〔2018〕99号)

1.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26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武汉B创联商贸有限公司为武汉市A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30840元,税款人民币33540.86元

上述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在武汉市江岸区国税局申报并抵扣税款。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武汉市A科技有限公司已补交税款人民币33540.86元,并交纳罚款人民币33540.86元。

2.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印发的《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徐某某的上述行为未达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五万元的最低追诉标准,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3.实务体会

2018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从原来的虚开税额1万元以上调整至5万元以上。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二)》。《规定(二)》第五十六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至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变更为虚开税额1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万元以上。对于虚开税额未达到此标准的,如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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