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是否构成犯罪
何观舒: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擅长税务犯罪、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辩护
侵犯著作权是否触犯刑法,构成犯罪,需要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达到此罪的立案标准。
一、什么是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一个具体个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而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
那么,本罪的犯罪客体无疑是他人的著作权,以及国家对著作权方面的管理秩序。而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根据《刑法》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客观方面包括两个要素:第一,实行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一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二是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三是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而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四是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第二,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解释》第5条还规定了“其他严重情节”:一是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另外,2007年4月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也规定了“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
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那么,怎样才算是“营利”呢?通常情况下,一件物品是否营利都是通过销售来实现的,但也存在其他方式来实现营利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也规定了除销售外其他方式的“以营利为目的”:一是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二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三是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四是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三、侵犯著作权罪的处罚
侵犯著作权罪的量刑分为两个档次:一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是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面已经讲述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这里讲一下“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
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即使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需要考虑该著作权是否还在保护期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公民的作品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单位的作品保护期为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的期限由出版合同约定,等等。因此,在作品的保护期限以外,实行了这样的行为,也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