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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起诉案例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暨广强律师事务所税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八条,是指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管理法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本罪所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包括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因此,税务机关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机关,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出售,如果行为人从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本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仅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论处;如行为人即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不数罪并罚。

虽然,刑法并未对此罪的情节上有什么规定,但并非所有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都以犯罪论处,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四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笔者分别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搜索,搜索此罪名的不起诉案例。其中,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不起诉案例共有16起,而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不起诉案例只有2起。笔者对案例进行简单的整理,以供参考。

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例一至案例六,是人民检察院根据酌定不起诉条款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根据《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2018年修改前为第一百第七十三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前,其考虑的因素包括犯罪数额和犯罪情节等方面,而对于犯罪情节,是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这些情节有:自首、立功、坦白、从犯、补缴税款、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

1.案例一:杨某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无罪辩点: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赃款,自愿认罪认罚

案号:郧西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20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身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该案犯罪情节较轻,且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了赃款;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相关不起诉案例: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18、19、21号

2.案例二:李某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无罪辩点:侦查前补缴税款,交纳罚款、滞纳金,挽回了国家税款的损失,具有自首、坦白情节

案号:平昌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平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公安机关侦查前补缴了税款,并交纳了罚款及滞纳金,挽回了国家税款的损失,且有自首、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3.案例三:王某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无罪辩点: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

案号: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钟检公诉刑不诉[2018]184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4.案例四:杜某某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无罪辩点: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认罪悔罪情节

案号: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白检公诉刑不诉[2018]123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但鉴于杜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认罪悔罪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相关不起诉案例:白检公诉刑不诉[2018]122号

5.案例五:蔡某某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无罪辩点: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且具有自首情节

案号: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岳楼检公二刑不诉[2018]121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之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相关不起诉案例:长望检公诉刑不诉[2017]25、26号

6.案例六:王某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无罪辩点:数额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案号: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惠阳检公诉刑不诉[2018]94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法律规定,让他人为自己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数额为人民币33726.07元,该数额达不到5万元立案标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绝对不起诉。

律师评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方式相似,因此需要准确的区分两者的界限,在助于准确的定罪量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为虚开税额5万元以上,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为票面额10万元以上。本案中,检察院认为行为人抵扣税款的数额未达到5万元的立案标准而作出不起诉决定,是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作出的。因此,应该是侦查机关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审查起诉,最终检察院认为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但未达到该罪的立案标准。

7.案例七:罗某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无罪辩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案号:永兴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郴永检公诉刑不诉[2017]48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罗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8.案例八:谢某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惠阳检公诉刑不诉[2017]92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相关不起诉案例:东检刑不诉[2015]39号、泰检公刑不诉[2015]12号

二、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案例一:金某某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无罪辩点: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

案号: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义检刑不诉[2019]302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2.案例二:某某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号: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回民院公诉刑不诉[2016]17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犯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不起诉。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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