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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并购高阶|土地资产剥离,吃透土地最后的价值

首先,什么会有资产剥离这个问题,举个我去年实际操作过的项目作为例子:

某项目A总用地面积220亩,已开发三期,剩余72亩净地未开发,其中前面三期开发的物业住宅部分已基本售罄,大约剩余5万㎡商业,7万㎡车位的存货。土地方因其他项目现金流紧张,急需出售A项目。那么问题来了,这个项目怎么交易呢?

思路一:直接股权收购,思路是没问题的,但是剩下那么一大堆难以去化的物业,比土地本身的价值还要大,都想做开发商,没几个公司愿意做资产接盘侠。还有一个巨大风险点,已开发部分物业政策风险、法律纠纷风险、税务风险、债务风险难以把握。

思路二:在建工程转让,这个办法其实也OK的,也绝对满足25%的投资开发标准要求,相比股权收购也更加干净,但是还是没有解决巨大存量物业的问题。

所以,交易架构创新势在必行,先进行资产剥离然后进行交易才是上策。

说一下资产剥离的操作步骤:

1、新设立公司或者公司分立,前提是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如果是国有企业,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2、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进行财产分割;

3、剥离出来的土体,进行价值评估,按市场价格差价,补缴土地增值税;

4、土地作价入股成为新公司的资产;

5、买家收购新设立的公司的股权。

这里需要提一个重点,在很多地方的国土局原则上是不允许土地分割办证的。即使要新办证,也遵循一个原则,核查该宗地上未开发土地剩余多少,然后决定分割办证的必要性,当剩余开发土地面积占比很少时,一般不予办理。即使前面的条件都满足,可以办,过程也会走得相当地艰辛,不知道你是否等得起。剥离之前有必要先去国土部门核实这个问题。

关于涉及到的税务处理的问题:

对于卖方而言,增值税、契税、印花税是不涉及的。涉及到的主要为两个税种:

一是土增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企业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但是这条不适用于房地产企业。我们知道土地增值税的应税行为是,房地产的销售行为或者视同销售的行为。公司新设及分立,土地权属发生了转移,而且产生了实际的对价交易,应当认定为销售房地产,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是企业所得税问题,分立的公司接受原公司的土地资产,应以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作为应税对象缴纳土地增值税。对于新设立的公司,土地作价入股,可以视作是股东的实物出资,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的。

但是新公司转让股权给买方的行为,需要就股权溢价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

对于买方而言,只涉及股权转让总价款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加纳问题,其他税种不涉及。

因此,我在星球和群里都建议(确认土地能分割)提问的朋友采取资产剥离,公司新设的方式,将存量资产完全留给原土地方,只将剩余的72亩净地作价入股新公司,完成股权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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