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上海的朋友们,每天都要经历一次垃圾站点阿姨直击灵魂的拷问。
7月1日起,《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全面实施,上海垃圾分类进入强制分类时代。
条例中规定,如果混合投放垃圾、拒不整改,个人最高可罚款200元,企业单位最高罚款5万元。
接下来,全国46个重点城市也会建成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到时可能会有更多人要被“逼疯了”。
说到喝药,那么喝完后的中药渣,算什么垃圾?
按照“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中药药渣属于湿垃圾。
为了不让你在垃圾桶前不知所措,小编来举个例子。
中药渣属于湿垃圾
喝完的中药袋属于可回收垃圾
中药包装袋属于可回收垃圾
这种纱布袋属于干垃圾
这样就清晰很多了、不会因为扔错中药渣垃圾而被罚款了。
可是,对于医务人员、中医馆、诊所从业者来说,不仅有生活垃圾分类的烦恼,还要面对医疗垃圾的处理问题,稍有不慎就是高额罚款……
多家医疗机构被罚款,最高罚20万
近期,就有卫生院、中医诊所等基层医疗机构因为对医疗废物处理不当而被罚款了,有卫生院更被罚了20万。
6月25日,滕州市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公布7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滕州市张汪中心卫生院罚款最多!由于对医疗废物的处理不当,滕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万元。
石狮日报报道:
2018年9月,石狮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对位于石狮市曾坑云翔路的赵某某中医内科诊所进行监督检查,在治疗室内发现一个套红色塑料袋的普通垃圾桶内装有使用过的医用棉签、一次性输液管和玻璃安瓿等废弃物,垃圾桶上没有任何医疗废物的标识。
经查,该诊所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容器),对此,卫监部门依法对其予以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另据新浪网报道:
2018年6月13日,衢江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员对衢江区某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诊所的医疗废物暂存点有一个医疗废物周转箱未加盖,箱内发现有使用后的输液皮管、输液瓶以及未分离的针头若干。
卫生监督员现场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立案查处。可后来复查时再次发现,该诊所处置室仍有使用后的输液皮管及未分离的针头直接堆放在黄色医疗废物专用箱上。
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 警告;2. 罚款人民币5200元。
医疗废物处理规范,是近几年基层医疗机构的监察重点。几乎每年卫健委都会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理进行大范围的检查。
由于基层医务人员的工作环境不像大型医院有专门的部门来负责,尤其是村卫生室、中医馆、诊所这类基层的、民营的医疗机构,不论是环境还是医务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在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等方面容易出现疏漏。所以,大家一定要根据规定谨慎处理,避免处罚。
那么具体如何处理呢?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
医疗废物包括五类: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病理性废物。
感染性废物
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被病人血液、体液、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污染的塑料、橡胶、棉、纤维及其他材质的废物。
微生物实验室废弃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毒种保存液;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隔离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正确收集方法
1、用黄色带盖医疗垃圾桶收集,并套专用黄色医疗垃圾袋。当容器3/4满时,垃圾袋封口并贴上专用标识。
2、微生物实验室的病原体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 在产生地用压力蒸汽灭菌后再按照感染性废物收集。
3、废弃的尿液、胸腹水、脑脊液等标本可直接排入有污水处理系统的下水道。
4、废弃的血液、血清、粪便标本,及其他感染性废物放入有医疗垃圾袋及带盖医疗垃圾桶内。
5、输血袋应在输血24小时后,单独收集于黄色医疗垃圾袋。
6、隔离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废物(含生活废物)应用双层黄色医疗垃圾袋密闭包装。
损伤性废物
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废弃的金属类锐器,如医用针头、缝合针、针灸针、探针、穿剌针和各种导丝、钢钉、手术锯等。
废弃的玻璃类锐器,如盖玻片、载玻片、玻璃安瓿、破碎的玻璃试管。
废弃的其他材质类锐器,如一次性镊子、一次性探针、一次性使用塑料移液吸头等。
正确收集方法
直接放入黄色医疗专用锐器盒。注:选择合适规格的利器盒,装满3/4即封口转运。
药物性废物
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药品。
1、批量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品等。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致癌性药物,可疑致癌性药物,免疫抑制剂。
3、废弃的疫苗、 血液制品等。
正确收集方法
批量的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药品,应由药学部按种类集中收集并登记后,退回生产厂家或交由危险废物处置机构处置。
少量的药物性废物一包括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的药瓶可以直接放入用以盛装感染性废物医疗垃圾袋及医疗垃圾桶,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化学性废物
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1、医学影像医学实验使用后的废弃的化学试剂。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
2、废弃的含重金属物质的器具、物品,如含汞血压计、含汞温度计,以及口腔科等使用后的含汞物品等。
正确收集方法
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如乙醇、甲醛、二甲苯等),应当交由专门的危险废物处置机构处置。
批量的含汞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危险废物处置机构处置。
病理性废物
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室动物尸体等。
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
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4、传染病、疑似传染病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产妇的胎盘。
5、胎龄在16周以下,或胎重不足500克的死产胎儿。
正确收集方法
直接放入医疗垃圾袋及带盖医疗垃圾桶。
胎儿遗体、婴儿遗体应依照《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纳入遗体管理。严禁将胎龄16周以上或胎重500g以上胎儿遗体、婴儿遗体作为医疗废物处置。
分娩后的胎盘归产妇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产妇在分娩前应与医疗机构办理胎盘处理手续,并随病史归档备查。
医用非医疗废物
对人和环境无危害或危害程度很低,没有被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和啡泄物污染,可以作为生活垃圾处置,或者进行规范的回收再利用。
如:患者使用的尿不湿纸尿裤、尿片、卫生巾、卫生纸等生活用品;B超耦合剂擦拭纸等;一次性的枕巾、无纺布、外包装等;化学冰袋、鞋套、袖套、皮肤清洁巾、擦手巾;一般试剂、消毒剂的空瓶等。
注:对于实际操作中-些难以确认是否被污染的一次性使用器械或物品,仍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
正确收集方法
对于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应当去除输液皮条和针头后,单独分类存放及回收。
存在下列情形的输液瓶/袋,即使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也不得纳入可回收生活垃圾。
1、在传染病区使用,或者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
2、输液涉及使用细胞毒性药物(如肿瘤化疗药物等)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理。
3、输液涉及使用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易制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输液瓶/袋,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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