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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成典:从清末到民国,最终在现代集于大成的新时代民法典
提及民法典,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绝对是新中国历史上重要的里程碑,这可是我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法典化的法律。



近代各国民法典的基石



也许会有人会问到,为什么有了民法,还需要民法典呢?其实,民法典不止是对我国既有的单行条例的整合,而是对每一条法律深加工,打通整个法律体系。

关于民法典,最早要追溯到十九世纪初。在这个时期产生了两部极具意义的民法典,一为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另一个则是1896年颁布,在1900年生效实施的《德国民法典》。这两部在世界民法史上都具有里程碑的作用。


在法国经历了封建领主制经济、地主制经济、以及迅猛而强烈的法国大革命,法国最终正式完成了土地私有化。在这样的条件下,民法典孕育的时机已经步入成熟。

1800年8月12日,拿破仑成立了民法典起草委员会。为了让民法典正式的颁布,拿破仑相继的修改了法典的程序,清除与自己意见相左的人员。直到1803年,法典全部的36章陆续通过。



1804年3月21日,法典正式宣布实施,并在1870年时,正式被称为“法国民法典”。这部法典开创了近代民法法典化系统化的先河,为世界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提供了样板和参考。

法国民法典被恩格斯称为,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典型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可以说是人类民法史上一座壮丽的丰碑。



《法国民法典》作为资产阶级民法典的开创者,不仅将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理想和学说在民法建设中加以实践,而且第一次将民法设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加以明确界定。



在《法国民法典》颁布后的长达一百年的时间里,欧洲都没有出现一部能与之相抗衡的民法典,直到《德国民法典》的问世。

德国民法典的产生,与当时四分五裂的德国国家现状是分不开的。因为在德国,德意志帝国是由各联邦组成。这些联邦早已经有自己的一套法律或者法典。《德意志法典》所做的并不是统一无数地方法或者习惯法,而是统一这些邦的法律。



德国在1871年实现了统一并建立了德意志帝国后,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也在政府的主持下开始逐渐展开。民法典的制定前后历时23年。从1874年开始,决定制定民法典的计划,到1896年期间,先后三大草案被提出。

直到1896年7月,国会和参议院通过了《德意志帝国民法典》。8月,德皇便正式批准公布了法典。1900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在德国实行。自此,德国也有了统一的民法。



这部法典主要以18世纪德国各邦的“德国普通法”为基础。在民法理论和思想方面,可以说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而法典的编制、结构、概念和语言来说,均是德国罗马法学的产物。

德国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也为日本的法典编纂提供了巨大帮助,在大量借鉴前三编的基础上在1898年颁布《日本民法典》。此外,这部法典概念体系与理论,甚至都对战后的苏联、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产生了重要影响。





我国清末民国时的民法编纂



相对于国外民法典在早期就如火如荼的开展,我国说起“民法典”或者“民法”的概念,应该是清末才开始从国外传授而来。这都源于我国古代一直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形态为主,历代实行“重农抑商”政策,为法的产生造成极其不便的环境。

列强打开我国大门以后,许多有识之士便一直寻觅“弥外患,勤远略”的政策。中国固有的法制弊端不断显露,追求新的律法的声音也日益高涨。直到1901年庚子国难,晚清政府被迫放弃祖制,开始我国修法的漫漫长路。



为了变法维新的需要,修律大臣沈家本邀请日本学者松冈义正来华,开始编纂清朝民法典。宣统三年(1911年)五月五日,《大清民律草案》最终完成。

《大清民律草案》标志着中国固有民法的基本终结和西方近代民法接轨的开端。这份草案是仿照大陆民法的体系和结构,以德国民法为主要蓝图,共分五编(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共三十六章,一千五百六十九条。



然而,在这本草案还未施行之际,清朝便不复存在了。

到了民初之际,政朝汹涌,干戈不断。可谓是外疲于应对列强的骚扰,内瘁于弹压党派的纷争。基于此现状,民国开始继续修订法律,完成清末未完成的事业,最终到1926年编纂成功《民国民律草案》。

此草案吸取了清朝取先进而忽略固有传统的教训,试图实现真正的“中西调和”。《民国民律草案》共五章,内容结构大致为人、物、法律行为、期限之计算、消灭时效。



就在此时,时值政变,草案还未审议,便腹死胎中,国会即告解散。

1927年,国民党结束了军阀割据和混战的局面,成立了南京国民政府。为了规范各种事宜,也为了应付各大国在议决撤销在华领事裁判权之前对我国司法状况进行的调查,国民政府开始了快速立法步伐。



1928年底,立法院宣告成立,胡汉民任命为院长。在1929年1月,民国立法院设立了由史尚宽、傅秉常等五人组成的民法起草委员会,完成并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这部民法典目前在我国台湾地区仍在使用。

从民国民法来看,体例形式到实质内容皆日臻成熟。整个法典是由法例、人、物、法律行为、期间期日、消灭时效、权利之行使七章组成。我国民事法制近代化,历经清末,民初修缮,最终在国民政府时期瓜熟落地。





从民法到民法典的转换



时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我国曾先后四次尝试制定民法典,但结果都不尽人意。由于条件的各种限制,我国开始分别制定各类单行法。从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共编纂而成九部单行法。分别是:

1980年的《婚姻法》,1985年的《继承法》,1986年颁布了《民法通则》,1991年《收养法》,1995年《担保法》,1999年制定《合同法》,2007年《物权法》,2009年《侵权责任法》。



我们知道,相对于其他的部门法而言,民法的继受是一种普遍存在的、源远流长的现象。通过一代代的累积,诞生的一系列法案,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逐渐成熟起来的民法法系。

基于此,在我国这些法案都相继成熟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之后,我国开始在这些法案的基础上修订完整的民法典。



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开启了我国第五次编纂民法典计划。先是在2017年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中,以赞成2782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

之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开始陆续审议民法典分编的草案。在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中,民法典草案被正式提请于在2020年的两会期间审议。



这部共1260个条文的民法典,涉及到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将深远的影响着我们的生活。从胎儿时期,开始保障你的继承权,直至死亡一直保障着生活中的各项权利。这次民法典除了对原有单行法的完善外,还新增了人格权编。在这里你的姓名权、肖像权、生命权和身体权等等都在原来仅有原则性规定的权利下,都有了对应章节,也让我们获得了更多的保障。



总的来说,我国的民法典作为群众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的集合体,确保了我国民众的民事权利。它的颁布更是让每一个民众真正的拥有了自己的权益,也让更多的人懂得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益。让我们一起期待我国民法典的实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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