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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年,我的刑辩经验与教训

文 |申文波律师

2020年至今,我主要从事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

所承办的案件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部分案件检察院撤回起诉、不起诉、缓刑、单处罚金、二审发回、二审改判,也有一些阶段性的成果比如不批捕、取保等等。

认罪认罚制度下,有些案件在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开完庭法院又主动下调刑期。总之,多是因为幸运,掺杂一些努力。

让一个人谈经验很容易,谈教训很困难。

教训意味着代价,至于这个代价最终有没有以刑期的形式让当事人承担,则着实难以判断。

市面上的一些讲座、图书,多以分享经验为主。但据我观察,在听众超过20人的场合,就很难能通过别人的分享学到一些实质的内容。

有些内容在人多的场合不方便说,更多的是谁会把吃饭的家伙无偿或低价全盘托出呢。最实质的更在于没有完全一样的刑事案件,刑辩经验因案而异,一拳通吃南北几无可能。

我接下来说的内容,仅限于这两年的一些看法,保质期可长可短,正确与否交由看家自行判断,不接受辩论。

1.如果发现对方在你的射程之内,那么极有可能你也在对方的射程之内。

对于案件证据的漏洞,不一定是对方没有发现,而是已经想好了应对的措施。此时,我们的工作就不仅把漏洞呈现出来,还要想想怎么击垮对方想好的应对措施。

2.如果闻到烟味,说明有些地方已经着火了。

刑事辩护的风险,基本上是可控,极少不可控的风险也有迹可循。毁灭证据、妨害证人作证、行贿等,律师都知道不能做。这些都不是关口,关口在于面对诱惑。有些风险是你知道就可以避免,有些风险是你得拒绝才能避免。

3.在战场上得不到的东西,在谈判桌上更得不到。

认罪认罚的案件,从轻的幅度是极小的,能顺利谈成的刑期往往不需要谈也是那个刑期,误差不会太大。

一个案件,通常可以判6-10个月,有司给当事人说认罪认罚量刑10个月,不认罪认罚一年。律师谈刑期,减2个月,8个月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和律师都满意。

实际上,判6个月也行。这里不是说有司就是会故意套路律师,而是律师要知道底牌是哪个。所以,谈判前通过检索当地的量刑摸清底牌很重要。

4.求情式辩护,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有些作用,但根本还是在于发现案件的问题。这是锦上添花和雪中送碳的区别。

5.没有筹码就没有谈判。

案件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有司为什么要和你协商?

除了认罪认罚案件率的考核压力外,找不到任何协商的必要性,那不是协商刑期,而是单方面宣告刑期。不服,就抬高刑期。你猜,律师和当事人谁会先投降?

所以,即使当事人侦查阶段就已经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段认真阅卷是有必要的,发现案件问题,才有协商的筹码,才能把对方拉回谈判桌。

6.讲法律,也要讲市情、县情、院情。

虽然属于同一地区,不同法院、不同承办人对同类案件的认识也不一样。

比如,有些地方对某类大量爆发的案件,主从犯的认定,一律认定为主犯,检察院按照从犯诉的也都改判为主犯,那么这个因素就不得不考虑,就需要提前评估并和当事人讲清楚。

这里不是让律师放弃辩护,坚持正确得事情的意义,往往就是坚持本身。

7.现在刑事案件远程阅卷比较方面,12309官网就可以操作。但有些类型的案件必须现场阅卷,记得带上可以读取光盘的机器/电脑,当场验证,避免回去之后才发现光盘不能用,来回跑。起诉意见书有些单独随卷移送,电子卷里没有,及时检查、及时索要,避免多跑一趟,尤其是外地阅卷。

8.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检察院阅卷之后,法院也去阅卷。

有些材料可能电子卷里没有,移送给法院的卷里有,如果提前没有看,开庭会很仓促、很尴尬。法院阶段也阅卷的好处就是,有些检察官有做笔记涂写的习惯,这些往往也是检察官在意的地方,律师可以做个参考。案件到了法院,也是可以去检察院阅卷的,这要看律师怎么争取了。

9.大部分的案件的成果,是案件本身就有问题,可能换个律师也能做出同样的结果。

所以不必对一案之成功过于在意,其经验往往不可复制,成功的案件有时候也是靠碰的,你接的都是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的案件,大概率不会做出什么彻底翻盘的结果,这和律师的能力关系不是很大,也不必因此自我设限;

10.比对方多想一步,并把多想出来的东西反过来填补充足自己的观点。

这话有些绕,比如示证质证阶段,公诉人出示证据,律师发表质证意见,此时多想一步在自己发表质证意见之后,公诉人会对自己的质证意见做出如何回应。再将这种潜在的回应作为自己质证意见的漏洞予以弥补,这样就很大程度上避免漏洞百出、自说自话、自我陶醉的情况出现。辩论意见也是、发问也是、会见沟通都是。

11. 明明说得很有道理,为什么法院不采纳呢?大概率是说的就没道理,自我陶醉意淫罢了。剩下的概率是呈现观点的方式错了、听的人不对。

想说的有很多,废话也很多下篇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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