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申文波
逐渐减少甚至废除死刑是国际趋势,我们国家在近些年来,通过修正案等方式取消了部分罪名的死刑。作为依然保留死刑的国家,对于死刑的适用也采取“严格地控制和慎重地适用死刑”的态度。特别是对于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一律不适用死刑。
所以,对于涉及妇女且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一定要向当事人核实孕期情况。判断是否属于不得判处死刑的情况,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类案件,实务中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审判时从何时起算,到何时终止
怀孕是否包括自然流产及自行终止妊娠的情形
羁押期间怀孕脱逃,多年后被抓交付审判,能否适应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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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时」的计算问题
关于刑法规定的「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中的「审判时」从何时起算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一直秉承着保护妇女的人道主义精神,从广义上解释该法条。
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如果从字面上理解,「审判时」应从检察院提起公诉开始计算,至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时止。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来看,该字面解释并没有被司法实践所采纳。取而代之的是广义的解释,将从被羁押到提起公诉的这段时间也纳入「审判时」中。
如最高法颁布的〔89〕法研字18号文件指出,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发现,被告人在被羁押时已经是孕妇的,不适用死刑。法释〔1998〕18号文件也有类似表述。因此,「审判时」应从嫌疑人被羁押开始计算(从刑事拘留开始)至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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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的情形有哪些
怀孕的妇女在公安预审羁押期间流产的,是否适用死刑呢,答案是否定的。将羁押期间流产以及主动终止妊娠的妇女仍然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有其合理正当的理由。
胎儿、婴儿是无辜的,不能因其母亲犯罪而株连其胎儿、子女。如果不将自然流产、人工终止妊娠的妇女也视为不得适用死刑的人群,很容易导致办案机关为了达到追究犯罪的目的,人为的致使妇女流产,达不到保护胎儿生命和婴儿正常发育的目的。
同时,对自然流产、人工终止妊娠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也体现了司法对怀孕妇女的人道主义关怀。最高人民法院就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问题,在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电话答复中表示,羁押期间已经怀孕的被告人,无论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审查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一律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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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间脱逃,是否影响死刑的适用
对于羁押期间已经怀孕且人工流产后脱逃的,多年后被抓获交付审判的妇女能否适用死刑呢。司法实践中依然倾向于不适用死刑。
在羁押期间脱逃,导致的是诉讼中止而非诉讼结束。被告人脱逃后又被抓捕归案受审的,无论期间跨度多大,仍然属于同一个诉讼程序,既中止的诉讼程序又启动而非开启新的程序。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属于刑法意义上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情形有一个例外情况,那就是如果起诉及审判的是流产之后的犯罪,则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既怀孕的妇女在羁押期间又犯新罪的,或羁押脱逃期间又犯新罪的,对新罪的处罚不受上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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