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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操作指引

2012年,刑事和解制度是刑诉法修改过程中重要的增添内容。如果能够达成刑事和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常有利。检察院可据此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可据此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因此,对于满足刑事和解的案件,可以尝试从中协调、引导双方达成和解,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同时,对于已经达成刑事谅解的案件,又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更要尽最大努力达成和解,争取最大的从宽处理力度。笔者对律师办理刑事和解案件经常遇见的问题,做了一个系统的整理,以供大家在办案时参考。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添加我的微信rxqn12345交流。

01

刑事和解的范围

(1)轻微刑事案件:

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2)自诉案件

具体包括三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诽谤案件;检察院不起诉,但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侵入住宅、非法拘禁等;公安、检察院明确告知不予处理,但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

重点解读:民间纠纷的范围

关于民间纠纷的范围,法律并无明确的界定。此处的民间纠纷并不能等同于民事纠纷。

按照公安部的规定,对于雇凶伤害他人的、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涉及寻衅滋事的、涉及聚众斗殴的、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案件,均不属于民间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

根据最高检规定,对于下列案件不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严重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侵害不特定多数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

根据张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的论述,关于民间纠纷范围可依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进行认定,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的观点, “民间纠纷”应当包括婚姻、继承、赡养、抚养、扶养、家庭、房屋宅基地、债务、生产经营、邻里、赔偿等事务上的纠纷。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分析,可以从正反两方面判断涉案类型是否属于民间纠纷,从而判断是否适宜开展刑事和解工作。

02 

刑事和解适用条件

(1)构成犯罪

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才存在刑事和解的基础。对于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有罪的案件,一般不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既然当事人不构成犯罪,就应该撤案、不起诉或宣告无罪,被害人可以通过民事侵权诉讼的方式要求对方赔偿,因此无适用刑事和解的基础和必要。

(2)认罪悔罪

认罪悔罪适用和解制度的前提条件,对于虽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但仍不认罪悔罪的,检察院、法院一般也不从宽处理。通常情况下,认罪悔罪也是被害方同意和解的重要考量因素。不认罪悔罪,自然也谈不上和解。

(3)不得反悔

对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且协议内容已经履行完毕,一般不允许反悔。和解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03

刑事和解的对象

被害人一方:

被害人未死亡的,由被害人和被告人达成和解。

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近亲属有多人的,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和解。

被告人一方:

被告人可以自行与被害人和解,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为和解。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和解。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照前两款规定代为和解的,和解协议约定的赔礼道歉等事项,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同时,实践中可以邀请双方当事人的亲友、公司负责人等促进和解,这些都是被允许的。

双方如果无法到场和解的,特别是一方羁押在看守所,一方因伤情需住院等原因无法到场的,可以书面授权代理人进行和解,效力等同于当事人自行和解,但真诚认罪悔罪、赔礼道歉等事项,不能代为履行。

04

刑事和解协议的制作

和解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两方面民事方面,主要包括认罪悔罪、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内容。刑事方面,主要包括建议检察院、法院从宽处理等事项。

同时,对于案件的管辖、定性、罪名、罪数和证据等,属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负责的内容,不能进行协商和约定。

和解协议最好书面约定,告知双方享有的权力和义务,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对于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为避免事后反悔情况的出现,应当让被害人第一顺位的全部近亲属签字确认。

在签订刑事和解协议的同时,最好让被害人一方出具刑事谅解书,两份同时提交到检察院、法院,效果更好一些。

05

和解协议的担保问题

对于无法及时全部履行的案件,应当提供担保。一般来说,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法院作出从宽处理判决之前,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全部内容。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因后期不履行而导致申诉问题,使司法机关陷入两难困境。例如,法院基于刑事和解而对被告人从宽处理,但被告人后期不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判决又已经生效,只能通过再审的程序纠正之前的判决,无疑浪费了巨大的司法资源。

但考虑到被告人的经济情况,对于不能及时履行的,协商分期履行的,可以提供人保或物保,保证协议能够顺利如期履行。此时,作为辩护人,可以协助被告人寻找保证人或办理抵押担保手续。作为被害人的代理人,可以在被告人确实无法一次性全部履行的情况下,征询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意见,要求被告人提供担保并审查担保的真实性。

06

一方毁约问题

由于客观情况的复杂性,实践中毁约的情况十分常见。对于毁约的问题,根据毁约的原因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毁约的,已经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会面临重新指控的风险,法院不再根据和解协议从宽处罚。

(2)对于因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原因,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丧失全部或部分履行能力,可以与被害人重新协商赔偿金额。如果被害人同意协商并愿意降低赔偿比例,仍可依据新的和解协议从宽处理。

(3)对于被害人一方的毁约,除了因恐吓、胁迫等情况下被迫同意和解的情况,和解协议有效。被害人一方不能再次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起诉。

07

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处理问题

批准逮捕阶段:一般作为无逮捕必要的重要因素予以考虑,促成检察院作出不逮捕决定。

审查起诉阶段:作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重要因素予以考虑,一般可以决定不起诉。

审判阶段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可以争取管制、缓刑、免于刑事处罚。

08

同案犯量刑问题

部分被告人积极赔偿争取谅解,被告人对其他人不予谅解,则仅对已获得谅解的被告人从宽处理。

如果被告人为主犯,则在从宽时会考虑量刑均衡的问题,一般来说不能低于从犯的刑期。

对于部分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对所有被告人表示谅解的情况。一般在量刑时会有所区分,对于积极赔偿损失的被告人,从宽处罚的幅度要大一些。

以上是笔者根据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结合法律整理汇总而成的八个知识点。由于成文仓促,如有纰漏,还望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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