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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 | 收入确认方法11个问询与回复!

来源:深交所

关于收入确认方法。
申报材料显示:
(1)销售预应力智能装备应在产品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截至 2020 年末因尚未完成对客户培训及客户验收流程较长等原因,尚有 88 台智能张拉系统和42 台智能压浆系统未验收及确认收入。

(2)提供工程试验检测服务履约义务时,按照经业主确认的已完成工作量占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试验检测机构根据试验检测结果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客户可据此来判定检测结果是否达到政府、行业和用户要求的质量、安全、性能及法规等方面的标准。

(3)阶段性的服务成果完成并履行相应内部质检及评审工作后,公司即根据客户要求提交相应成果资料,根据客户认可的履约进度确认项目营业收入并按进度结转相应的营业成本。

(4)提供其他技术服务中的公路工程监理服务和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履约义务时,按照经业主认可的已完成劳务量占预计总劳务量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

(5)单次结算或服务周期短于 1 年的工程试验检测服务在服务提供完毕且经业主验收后确认收入。

(6)工程试验检测服务分为三种模式,分别为长期驻地试验检测模式、现场实体检测模式、来样室内检测模式。

(7)安全监测预警和智能管控基于共同的技术条件,安全监测预警是智能管控的基础,是智能管控的数据来源;提供智能安全监测履约义务时,根据合同约定对于智能安全监测业务在合同约定的服务周期内按时间权重平均分摊确认收入;提供智能管控服务履约义务时,对于智能管控服务在服务期间根据双方实际结算金额确认收入。

(8)对于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在销售预应力智能装备时,除将装备控制权转移给客户外,提供安装、调试或者培训服务是否系属于发行人的履约义务范围,完成上述服务是否系满足收入确认的必要条件。

(2)补充说明工程试验检测服务是否应在向客户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发行人以“工作量”在一段时间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3)补充说明工程试验检测服务“工作量”以及监理服务和工程技术咨询“劳务量”的具体含义,二者有何区别;发行人以“工作量”“劳务量”确认收入的频率,发行人是否在报告期末对各项业务按照最新工作量进度进行收入确认,是否存在个别业务未按照报告期末最新工作量进行收入确认;发行人是否系按节点法或里程碑法确认收入。

(4)补充说明工程试验检测单次结算项目对应收入及其占比情况,服务周期短于 1 年但跨期的项目的收入确认方法,是否存在服务周期长于 1 年但单次确认收入的情形。

(5)补充说明在工程试验检测三种模式(长期驻地试验检测模式、现场实体检测模式、来样室内检测模式)中,收入确认方法是否存在差异,具体依赖的外部证据情况。

(6)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说明安全监测和智能管控业务之间的关系,从合同形式和实务中,两项业务是否相互独立、明确区分;安全监测在服务周期内按时间权重平均分摊确认收入,而智能管控服务按双方实际结算金额确认收入的原因,实际结算金额的具体含义,按双方实际结算金额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7)结合新收入准则内容,补充说明上述业务中,按照某一时段内履约并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合规性。

(8)补充说明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发行人的会计处理与同行业公司的比较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9)补充说明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与同行业公司的比较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10)补充说明新、旧会计准则变化在实务中是否对发行人收入确认的方法、计量产生实质性影响。

(11)补充说明预应力智能装备的退、换货情况;发行人销售设备、提供服务是否存在质量保证等售后服务安排,上述事项报告期对应产生的成本或费用情况,发行人如何对上述安排进行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补充说明发行人各项业务收入确认依赖的外部证据的具体情况,核查中对上述证据予以了哪方面的关注,发行人收入确认金额是否真实、准确。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
(一)补充说明在销售预应力智能装备时,除将装备控制权转移给客户外,提供安装、调试或者培训服务是否系属于发行人的履约义务范围,完成上述服务是否系满足收入确认的必要条件。

根据销售合同的约定,提供安装、调试或培训服务属于发行人的履约义务范围,完成上述服务是满足收入确认的必要条件。

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公司与客户签订的销售预应力智能装备合同约定,公司在销售预应力智能装备的同时需提供安装、调试或者培训服务,该项服务属于公司履约义务的范围,虽然安装、调试或者培训服务属于简易操作程序,但客户一般在发行人所提供的预应力智能装备完成安装、调试或培训服务后才会履行验收程序,验收完成后出具盖章签字的验收单。因此,完成上述服务系满足收入确认的必要条件。

(二)补充说明工程试验检测服务是否应在向客户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发行人以“工作量”在一段时间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公司的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服务业务特点符合新收入准则关于“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的规定,属于在某一段时间内履行义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具体分析如下:
发行人工程质量试验检测业务是在业主或施工方施工过程中,按照过程或者节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与相关规范,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工程结构物的性能进行抽样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主要为第三方强制检测),施工方或业主方需要根据检测报告的结论决定开展下一步的工作或在整改后进行下一步的工作。因此,该特点符合“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即:假定在企业履约的过程中更换其他企业继续履行剩余履约义务,无需重新执行企业至今已累计完成的工作。

上述特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十一条对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发行人按照经客户确认的已经完成工作量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三)补充说明工程试验检测服务“工作量”以及监理服务和工程技术咨询“劳务量”的具体含义,二者有何区别;发行人以“工作量”“劳务量”确认收入的频率,发行人是否在报告期末对各项业务按照最新工作量进度进行收入确认,是否存在个别业务未按照报告期末最新工作量进行收入确认;发行人是否系按节点法或里程碑法确认收入。

1、补充说明工程试验检测服务“工作量”以及监理服务和工程技术咨询“劳务量”的具体含义,二者有何区别;

“工作量”和“劳务量”分别是对工程试验检测服务和监理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等不同类型的业务在合同中约定的履约义务在价值量上的反映,二者没有本质区别。

具体分析如下:

“工作量”是指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服务合同中约定的需检测的材料数量、路面里程、隧道里程等乘以合同单价的结果。“劳务量”是指监理服务和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中约定的需完成的监理作业、技术咨询需要投入的单位时间和单位人力成本乘以合同单价的结果。二者并没有本质区别,都是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具体内容在价值量上的具体反映。

2、发行人以“工作量”“劳务量”确认收入的频率,发行人是否在报告期末对各项业务按照最新工作量进度进行收入确认,是否存在个别业务未按照报告期末最新工作量进行收入确认;

公司以“工作量”“劳务量”按月报送产值并确认收入,在报告期期末按照经客户确认的最新“工作量”和“劳务量”进度确认收入,不存在个别业务未按照报告期末最新工作量进行收入确认的情况。

具体分析如下:

发行人按月度以项目负责人报送已经完成工作量或劳务量为基础,经过部门负责人、生产分管领导和财务部门审核后确认收入,在报告期末对各项业务按照经客户确认的最新工作量进度进行收入确认和必要的调整,发行人建立了严格的产值报送和审核制度,各项目按月报送产值和确认收入,不存在个别业务未按照报告期末最新工作量进行收入确认的情形。

3、发行人是否系按节点法或里程碑法确认收入。
发行人的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服务、监理服务和工程技术咨询服务系按照经客户确认的已完成工作量或劳务量确认收入,并非按照节点法或里程碑法确认收入。

具体分析如下:
发行人的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服务、监理服务和工程技术咨询服务符合新收入准则关于“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的规定,属于在某一段时间内履行义务,故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以经客户确认的已完成工作量或劳务量占总工作量或劳务量的比例计算。发行人并非按照节点法或里程碑法确认收入。

(四)补充说明工程试验检测单次结算项目对应收入及其占比情况,服务周期短于 1 年但跨期的项目的收入确认方法,是否存在服务周期长于 1 年但单次确认收入的情形。

工程试验检测单次结算项目对应收入及占比分别是 25.68%、24.21%、23.14%和 10.09%,对于服务周期短于 1 年的项目,无论其是否跨期,均在项目最终完成后一次性确认收入。除少数项目在完工后补充增加工作量和收费外不存在服务周期长于 1 年但单次确认收入的情形。

具体分析如下:工程质量试验检测单次结算项目对应收入及占比情况如下:


按照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政策,为简化处理,无论该项目周期是否存在跨期,对于单次结算的项目在项目完工后一次性确认收入。

报告期内存在极少数服务周期长于 1 年但按单次确认收入的情形,主要是因为项目在原合同结算完成后业主又对原合同的工作量进行补充增加,故导致项目周期大于 1 年。对于补充增加的工作量,属于新收入准则关于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单独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形,因此,按照原合同单价计算的金额在补充工作量完成后一次性确认收入。

(五)补充说明在工程试验检测三种模式(长期驻地试验检测模式、现场实体检测模式、来样室内检测模式)中,收入确认方法是否存在差异,具体依赖的外部证据情况。

工程质量试验检测三种模式(长期驻地试验检测模式、现场实体检测模式、来样室内检测模式)收入确认方法不存在显著差异,具体依赖的外部证据情况如下:

(六)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说明安全监测和智能管控业务之间的关系,从合同形式和实务中,两项业务是否相互独立、明确区分;安全监测在服务周期内按时间权重平均分摊确认收入,而智能管控服务按双方实际结算金额确认收入的原因,实际结算金额的具体含义,按双方实际结算金额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说明安全监测和智能管控业务之间的关系,从合同形式和实务中,两项业务是否相互独立、明确区分;安全监测和智能管控业务在技术层面难以明确区分,但在合同形式和实务中两项业务是互相独立且明确区分的。

具体分析如下:
安全监测通过传感器等设备获取基础设施的状态信息,传输和展示给客户,并根据设定的安全界限值推送预警信息。智能管控则是根据传感器等设备获取的状态数据,进一步分析判断,进行现场管理和控制。

比如,发行人研发的智慧隧道管控平台,通过各种传感器监测隧道的照明亮度、温度高低、空气污染状况、火灾灾害、车流情况、交通事故等,如果仅将这些信息展示给隧道管理部门(通常为公司的客户),数据超过界限值或异常时进行报警,即为“安全监测”。如果隧道管理部门还需要根据监测到的隧道状态和灾害事故进行分析判断,判别事故轻重、灾害等级,针对性地启动相关设备进行处理,如:发生火灾时,立即启动喷淋设备灭火,立即封堵隧道进口车辆,引导受困人员进行逃生,同时联动隧道管理、消防救援、医疗救护等单位到现场进行处置等,即在安全监测的基础上增加了管理和控制设备,代替人工自动完成部分管理工作和控制工作,则可称之为“智能管控”。

无论是安全监测还是智能管控,都包含传感器、采集器、通信设备等硬件系统和相应的软件系统两大部分,软硬件协调统一成一个具备监测预警功能或监测+管控功能的自动化系统。两者都需要进行科学的方案设计、安装硬件设备、配电设备,编制信息管理和功能控制软件,进行计算分析、软硬件集成、联调测试,运营维护保养、提交监测或管控报告等工作。

以上就是“安全监测”和“智能管控”的区别和关联。在自动化安全监测系统上加入管理和控制的功能,即为智能管控系统。因此,从技术层面“安全监测”和“智能管控”的功能界限难以精确量化和明确区分,所以发行人将这类业务称之为“安全监测及智能管控”。

从合同形式和实务层面分析,目前发行人所开展的安全监测及智能管控服务业务中,由于客户的需求一般比较明确,在招投标和合同洽谈阶段发行人即可将客户的具体需求在合同履约义务中予以明确:对于“安全监测”业务的客户一般需要发行人对基础设施相关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并进行预警;对于“智能管控”业务的客户一般需要根据发行人智能管控服务的结果进行实际结算,如隧道节能管控服务中按照实际节能效果进行结算等,因此,两项业务目前在合同和实务层面相互独立、明确区分,发行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实务操作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不同的收入确认政策。

2、安全监测在服务周期内按时间权重平均分摊确认收入,而智能管控服务按双方实际结算金额确认收入的原因,实际结算金额的具体含义,按双方实际结算金额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安全监测具有自动化、连续不间断在线监测等特点,履约义务的履行是在服务周期内均匀发生的,故在服务周期内按时间权重平均分摊确认收入;智能管控服务主要需根据实际的管控效果获取收益(如隧道节能),交易价格的确定取决于未来管控的效果,故按双方实际结算金额确认收入,实际结算金额是指按实际管控服务的效果所确定的交易价格,按照实际结算金额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具体分析如下:
安全监测业务主要是以发行人研发的“北斗+安全智能监测预警云平台”为基础,为各类型基础设施提供在线智能监测预警服务,该业务具有连续不间断24 小时在线自动监测并及时向客户报送预警信息的特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九条:“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也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第十条:“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第十一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和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的规定,发行人将安全监测业务在服务作为一个单项履约义务在服务周期内按照时间权重平均分摊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基础设施智能管控是根据基础设施施工、养护、运营过程中质量、安全、进度、造价控制等不同需求量身定做的信息化管理平台,是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发行人结合基础设施不同的智能管理控制需求,研发了 8 项主要智能管控服务及产品,包括:隧道照明节能控制系统及节能服务、智慧隧道管控平台、智慧桥梁监管平台、深基坑钢支撑轴力伺服监控系统、桥梁拉索整体智能张拉和调索系统、预应力施工质量远程管理系统、城市部件库/地下管线监测管理系统和智慧园区/工地综合监管平台。

目前公司的智能管控服务以隧道照明节能控制系统及节能服务为主,该业务是在隧道内安装照明节能系统,合同期内发行人通过运营、管理、维护该节能系统实现为客户节能的效益并从中获取收益,双方一般在合同中约定项目节能量的测算方案,并测算出合同期内预计的节能量及结算金额作为合同定价依据,合同周期内上述照明节能控制系统所有权归发行人所有,合同期结束后无偿转让给客户。

根据该业务及合同约定的特点,该业务合同中在确定交易价格时涉及到可变对价的因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十六条的规定:“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由于该业务涉及的合同周期一般在 10 年,虽然合同中测算出未来各期间预计的节能量但其并不能够代表实际的节能效果,双方最终将根据实际的节能效果进行结算,基于谨慎性考虑,发行人将该类业务收入确认方法确定为按双方实际结算金额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七)结合新收入准则内容,补充说明上述业务中,按照某一时段内履约并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合规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十一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服务、安全监测及智能管控业务的特点及合同的约定符合“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条件,即站在客户的角度,公司提供服务过程中如果更换其他服务方,客户不需要重复公司已经完成的服务内容,故公司按照某一段时间内履约并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八)补充说明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发行人的会计处理与同行业公司的比较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发行人的会计处理与同行业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发行人与部分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会计处理对比如下:

(九)补充说明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与同行业公司的比较情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发行人主营业务中的工程质量试验检测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预应力智能装备暂无同行业可比公司,发行人按照产品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与多数制造业企业采用的收入确认政策基本一致;安全监测和智能管控服务属于发行人自主研发开拓的创新产品,细分市场领域暂无同行业可比公司。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具体分析如下:

1、公司的收入确认方法概况如下:

2、同行业上市公司收入确认方法
与公司工程检测业务类似的上市公司主要有苏交科(300284)、合诚股份(603909),其相关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如下:

(1)苏交科(300284)
检测业务:公司为道路、桥梁、轨道等工程建设提供工程试验检测等专业技术服务。由于客户在本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本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本公司将其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此类业务按照产出法,根据实际已完成检测量占依据合同预计的项目总检测量比例确定履约进度,对于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本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2)合诚股份(603909)
在提供监理、检测劳务时,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时,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完工进度按实际发生的劳务成本占预计劳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此外,按次结算的检测业务在劳务提供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上所述,公司与苏交科、合诚股份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收入确认原则基本一致,均按履约进度在合同期内确认收入,公司与苏交科均采用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合诚股份采用投入法确定履约进度。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根据自身业务实际情况,采用符合要求的收入确认方式,与同行业公司不存在较大的差异。

(十)补充说明新、旧会计准则变化在实务中是否对发行人收入确认的方法、计量产生实质性影响。

新、旧收入准则下公司收入确认方法的比较:

财政部于 2017 年度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修订后的准则规定,首次执行该准则应当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发行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于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 2020 年年初留存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未对 2019 年度的比较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情况如下:

除上述影响外,新、旧会计准则变化在实务中对发行人收入确认方法、计量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十一)补充说明预应力智能装备的退、换货情况;发行人销售设备、提供服务是否存在质量保证等售后服务安排,上述事项报告期对应产生的成本或费用情况,发行人如何对上述安排进行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

1、补充说明预应力智能装备的退、换货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预应力智能装备业务未发生退货,存在少量换货的情况。

在设备验收完成后,少数客户因工程变更等特殊原因导致其购买的设备难以满足新的需求,经双方友好协商,发行人同意更换整台设备或千斤顶等配件。发行人将换回的设备或配件做入库处理,重新发出的商品与换回商品之间的售价和成本的差额调整或计入换货当期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具体情况如下:

2、发行人销售设备、提供服务是否存在质量保证等售后服务安排,上述事项报告期对应产生的成本或费用情况,发行人如何对上述安排进行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

发行人销售设备、提供服务一般存在 1 年左右的质量保证等售后服务安排,发行人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实际发生成本确认质保期的售后服务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

具体分析如下:

发行人销售设备、提供服务一般同时约定 1 年内提供质量保证等售后服务安排,对于质保期内发生的售后服务费用发行人按照实际发生额将其计入销售费用。

发行人未在销售设备或提供服务确认收入时预提销售费用,主要是因为发行人所销售的预应力设备及提供的服务均属于技术成熟,质量可靠且根据历史经验报告期内实际发生的售后费用金额较小,而质保期内客户的售后需求又具有随机性和不可预见性,故发行人采取按照实际发生额在当期确认质保期的售后服务费用,前述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报告期内的,公司的售后服务费具体情况如下:


二、中介机构核查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检查预应力智能装备的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确定“提供安装、调试或者培训服务”是否属于履约义务的范围,检查已销售的预应力智能装备是否均已取得客户出具的安装调试验收单;

2、检查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服务销售合同的主要条款,询问公司负责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服务生产负责人以了解该业务的特点,结合新收入准则关于“一段时间内履约”和“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发行人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服务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3、询问公司负责工程质量试验检测服务和监理服务、工程技术咨询相关的生产负责人了解其“工作量”和“劳务量”的具体含义和区别,检查具体项目产值报送过程中“工作量”和“劳务量”的计算过程、产值报送和确认的频率,检查报告期期末获取的外部进度单和工程量清单以确定是否已按照最新的工作量或劳务量确认收入;

4、获取报告期内工程质量试验检测单次结算项目的明细表,检查其收入确认的外部证据,确定其是否按照“终验法”确认收入,检查其项目的周期,确定是否存在服务周期长于 1 年但单次确认收入的情形;

5、问询相关生产负责人关于工程质量试验检测三种模式(长期驻地试验检测模式、现场实体检测模式、来样室内检测模式)各自特点,检查其收入确认方法是否存在差异,检查各自具体依赖的外部证据情况;

6、检查安全监测和智能管控业务主要的合同形式,询问相关生产负责人其业务的实务特点,结合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发行人关于安全监测和智能管控业务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7、询问相关负责人员项目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主要原因及影响因素,通过走访业主及施工方验证其原因和影响因素是否真实存在,结合项目合同、预算成本、累计产值确认情况确定项目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后已经发生成本未来是否能够收回,并检查其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查询同行业公司类似处理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8、查询同行业公司类似业务的收入确认政策,以确定是否存在较大差异。结合各类业务合同的主要条款和业务的实务特征,对比新、旧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评估新、旧会计准则变化在实务中是否对发行人收入确认的方法、计量产生实质性影响;

9、获取报告期内预应力智能装备的退、换货明细表,检查其退换货的会计处理,检查预应力智能装备销售合同中对产品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的相关条款,检查售后服务的会计处理,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
1、在销售预应力智能装备时,除将装备控制权转移给客户外,提供安装、调试或者培训服务属于发行人的履约义务范围,完成上述服务是满足收入确认的必要条件。

2、对于工程试验检测服务发行人以“工作量”在一段时间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3、“工作量”和“劳务量”分别是对工程试验检测服务和监理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等不同类型的业务在合同中约定的履约义务在价值量上的反映,二者没有本质区别;发行人按月以“工作量”或“劳务量”确认收入,发行人在报告期末对各项业务按照最新工作量进度进行收入确认,不存在个别业务未按照报告期末最新工作量进行收入确认;发行人不属于按节点法或里程碑法确认收入。

4、发行人工程试验检测单次结算项目对应收入及占比分别是 25.68%、24.21%、23.14%和 10.09%,对于服务周期短于 1 年但跨期的项目采用“终验法”确认收入,存在由于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完成后客户按原合同的单价追加工作量导致存在少量服务周期长于 1 年但单次确认收入的情形。

5、发行人对工程试验检测三种模式(长期驻地试验检测模式、现场实体检测模式、来样室内检测模式)均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依据充分的外部证据确认收入;发行人工程试验检测三种模式的收入确认方法以及具体依赖的外部证据不存在显著差异。

6、安全监测和智能管控业务在技术层面难以明确区分,从合同形式和实务中,两项业务相互独立且明确区分;安全监测具有自动化、连续不间断在线监测等特点,履约义务的履行是在服务周期内均匀发生的,故在服务周期内按时间权重平均分摊确认收入;智能管控服务主要需根据实际的管控效果获取收益(如隧道节能),交易价格的确定取决于未来管控的效果,故按双方实际结算金额确认收入,实际结算金额是指按实际管控服务的效果所确定的交易价格,按照实际结算金额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7、发行人工程质量试验检测、安全监测等业务按照某一时段内履约并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8、对于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发行人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发行人的会计处理与同行业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9、发行人主营业务中的工程质量试验检测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预应力智能装备暂无同行业可比公司,发行人按照产品控制权转移时确认收入,与多数制造业企业采用的收入确认政策基本一致;安全监测和智能管控服务属于发行人自主研发开拓的创新产品,细分市场领域暂无同行业可比公司。发行人的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0、新、旧会计准则变化在实务中对发行人收入确认的方法、计量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11、报告期内,发行人预应力智能装备业务未发生退货,存在少量换货的情况;发行人销售设备、提供服务存在质量保证等售后服务安排,发行人采取按照实际发生额在当期确认质保期的售后服务费用,前述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2、经核查,发行人收入确认金额真实、准确。核查过程中,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各类业务收入确认主要依赖的外部证据及核查中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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