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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列示报告期内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购买、交割、公允价值变动、投资收益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合理预测未来一段期间外币现金流情况,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报告期内发行人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交易金额整体呈现增长趋势,每期实际交割美元金额也呈现增长趋势,与报告期内境外销售收入增长趋势保持一致。
2020 年度远期外汇合约发生 500 万美元无需交割,主要系经公司通过综合比较不同处理方案下交易损失情况,对该未结汇合约部分决定不予交割。
2019 年末受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结算汇率低于各银行公开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牌价汇率影响, 2019 年末未执行远期外汇合约形成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金额为负数;2020 年末受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较大影响,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结算汇率远高于各银行公开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牌价汇率,且期末未执行远期合约规模较大, 2020年末未执行远期外汇合约形成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金额较大;2021 年 6 月末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较小,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结算汇率与各银行公开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牌价汇率差异较年初减小, 期末未执行远期外汇合约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金额下降较大。
综上所述,报告期各期美元实际交割金额呈现增长趋势,与报告期内境外销售收入增长趋势保持一致,期末未执行合约部分公允价值受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结汇汇率与远期外汇牌价汇率差异有所波动。
2、说明发行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属于远期交易合同或套期工具的判断依据,相关会计处理的具体方式、相关金融负债或资产计量的准确性、相关公允价值确定过程及其准确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或《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相关要求
(1)说明发行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属于远期交易合同或套期工具的判断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五条规定:衍生工具是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常见的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合同和期权合同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第十五条规定: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一)套期关系仅由符合条件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组成;(二)在套期开始时,企业正式指定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和企业从事套期的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管理目标的书面文件。该文件至少载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估方法(包括套期无效部分产生的原因分析以及套期比率确定方法)等内容;(三)套期关系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抵销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程度。
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大于或小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部分为套期无效部分。
公司与银行订立远期外汇合约时无需向银行支付费用,仅需支付相应保证金,同时在备查簿上登记合约内容,无需进行会计处理。报告期内发行人于合同约定时间与签约银行按合同约定汇率进行外汇交割,并于每一会计期末,对尚未到期的合约公允价值进行重估,相应确认或调整金融资产或负债账面价值。
综上所述,发行人远期结售汇业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衍生工具内容相关规定,属于衍生工具中的远期合同。发行人报告期内远期结售汇业务未指定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会计处理相关要求。
(2)相关会计处理的具体方式
①远期外汇合约签订
无需进行具体会计处理。
②每一会计期末
按远期外汇合约约定的汇率与资产负债表日相同到期日远期市场汇率(一般以各签约银行每一会计期末远期外汇牌价作为远期市场汇率)的差异与未执行的合约金额,确认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变动。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贷:交易性金融负债)
贷(或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③外汇交割
按交割当日汇率与合约约定汇率之差乘以交割的合约金额,确认相关的投资收益,同时冲回与该合约已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账户)(美元交割金额*合同约定汇率)
贷:银行存款(美元账户)(美元交割金额*即期汇率)
贷(或借):投资收益
借:交易性金融负债(或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贷(或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3)相关金融负债或资产计量的准确性、相关公允价值确定过程及其准确性
每一会计期末,发行人按远期外汇合约约定的汇率与资产负债表日相同到期日远期市场汇率的差异乘以未执行的远期外汇合约金额,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交易性金融负债,并相应确认报告期各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远期市场汇率一般选取各签约银行每一会计期末远期外汇牌价,发行人远期结售汇业务签约银行主要为徽商银行宣城鳌峰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广德市支行,各银行同一时点远期外汇牌价差异较小,选取各签约银行远期外汇牌价作为交易性资产或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确认依据更为合理、准确。
会计期末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期末各期远期外汇合约未执行合约金额(美元) *(签约银行各期外汇远期牌价汇率-各期远期外汇合约汇率))
发行人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报表科目勾稽情况: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远期外汇合约未执行部分确认的公允价值确认当期交易性金融(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次年远期外汇合约前期未执行部分执行完毕时,冲减当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当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确认金额等于当期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期初期末隔差,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报表科目勾稽。
综上所述,发行人将远期结售汇业务作为衍生工具远期合同,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相关要求,报告期内确认的相关金融负债或资产计量准确、相关公允价值确定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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