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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修改IPO管理办法,只改一条,取消例外情形

文/梧桐小编

3月4日晚上,证监会发布“关于就《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本次只修改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境内IPO的前提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3年以上,取消以前例外情况,即“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最近5年来,从有限公司设立到IPO申报时未满3年,由国务院批准的特殊案例且成功IPO的只有“工业富联”(601138)。工业富联全称“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其前身福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6日,报送招股书(申报稿)的时间是2018年2月1日,此时距离工业富联成立还要1个多月才满三年,但工业富联选择了提前申报。工业富联在招股书重大事项中作出如此表述:“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出具之日,公司持续经营时间未满三年,公司已就前述情形向有权部门申请豁免。”2018年3月8日过会,5月11日获得证监会核准批文,6月8日,工业富联上交所上市。

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提高发行上市公开透明度,我会拟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

《首发办法》对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按照现行《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 3 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为保障规则执行的严肃性,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实现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使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我会拟对《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进行修改。

二、修改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首发办法》修改的总体思路是在不改变沪深主板实施股票发行核准制的基础上,为统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关于发行人成立满 3 年的规则适用,对《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进行修改。

本次《首发办法》修改后总体架构不变,仍分为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附则 6 章,共 59 条,修改内容为:

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 3 年以上。”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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