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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解除代持涉及的股份支付情况,相关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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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问题


请发行人说明:
说明莫建平解除代持李晓峰股份相关会计处理的依据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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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回复



(一) 股份代持及解除股份代持的概况

2018 年 7 月,发行人及莫建平、莫文艺与前财务总监李晓峰签署《聘用合同》,约定莫建平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50 万股股份无偿赠与李晓峰,并签订《股份代持协议》,无偿赠与的股份由莫建平代李晓峰持有。2020 年 12 月,李晓峰与莫建平及莫文艺就该等 50 万股股份代持事项签署《股份补偿协议》,确认上述《股份代持协议》中约定的代持行为予以解除,莫建平就该事项对李晓峰进行补偿,补偿净额为 110.00 万元(税后)。

(二) 相关行为属于股份支付范围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 规定, “通常情况下,解决股份代持等规范措施导致股份变动,家族内部财产分割、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行为导致股权变动,资产重组、业务并购、持股方式转换、向老股东同比例配售新股等导致股权变动等,在有充分证据支持相关股份获取与发行人获得其服务无关的情况下,一般无需作为股份支付处理。”

解决股份代持的规范措施导致的股份变动,通常是指显名股东将代持股份还原给隐名股东,是规范措施导致的股权变动;发行人显名股东莫建平并没有将代持股份还原给隐名股东李晓峰,而是通过支付补偿金的交易行为购回隐名股东(李晓峰)的股份,因此,莫建平解除代持李晓峰股份的行为不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2020 年 6 月修订)关于“无需作为股份支付处理” 的规定。

同时参考《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是否构成新的股份支付》规定,莫建平未明确约定受让股份将再次授予其他激励对象,未对再次授予其他激励对象有明确合理的时间安排,因此,莫建平解除代持李晓峰股份属于股份支付范围。

综上,发行人就莫建平解除代持李晓峰股份相关会计处理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注:本案例为未来电器创业板IPO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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