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房地产税收20个热点问题(1-10)
盘点房地产税收20个热点问题(11-13)
盘点房地产税收20个热点问题(13-20)
财税评论注:
值得关注的有:
1、清算收入确认不需要加回土地出让金抵减额: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时,其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转让房地产收入÷(1+适用税率)。
疑难:土地增值税清算应税收入如何定?(更新江苏、福建、安徽等)
2、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房屋,自房屋竣工之日起3年内(含)转让的,可按照转让新建房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可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3、转让在建工程扣除的新思路值得借鉴。
参考:购入在建项目再开发能否加计扣除?
4、配建人才房不能按公共设施处理。那么应该视同销售,是否可以按回迁房政策处理?
互动问答:
1、政府配建人才房处理
不在187号文公共设施正列举,不可作为公共配套。
2、销售样板房硬装、软装一并销售,能否纳入收入,成本能否作为开发成本?苏地税规[2015]8号范围,不计入收入不扣除成本;否则可作为开发成本。上述热点问题7,经依法批准建设的,187号第四条第三款范围,应计入收入并扣除成本。依法配建可以扣除,苏地税规[2015]8号第三条:关于人防工程成本费用扣除问题:依法配建并经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允许扣除相关成本、费用。5、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业态)独立占地,土地合同未明确占用,如何分摊?质量问题发生返工修理费金额大,可扣除,但原建设成本应作为损失,不计入。提供设计方案合同、有效凭证等。境外单位涉及资质证明,所在国设计资质证明。9、拆迁安置房,商业用房按成本价出售,是否需要调整?5A级税务师事务所团队提供涉税问题解决方案及落地,服务于涉税鉴证(土增清算、汇算清缴、资产损失)、尽调、重组、筹划、争议、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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