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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帮高净值人群打理好个人财富--“高薪”阶层的个税筹划
对于一些高收入群体的朋友来说,高额是税负是许多人的一个“心结”,表面上看似拿着令人羡慕的高工资,但心里的苦也只有自己知道,高收入就意味要交高昂的个人所得税,每月下来真正到手的收入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高,如何如何合理避税就是大家所关心的问题了。
合理避税的方法有很多种,在这里我通过实践中的案例分析来介绍如何合理避税及管理风险点。
(一)案例背景
张X是A企业的CEO,2020年共取得全部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不考虑别的收入),针对其薪酬收入设计不同的税筹方案。
(二)税务申报征收方案
方案一:以工资薪金综合所得纳税,张X在2020年获得的工资薪金属于非独立的个人劳动所得。即张X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属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个税征收范围。
征收计算如下:1,200,000.00*45%-181,920.00=358,080.00元;
方案二:张X在税收洼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类型小规模纳税的工作室,张X身份由财务总监变为财务顾问,再以个人独资企业类型工作室的名义同公司开展业务,每月收取10万的顾问费,此时总体税金征收计算如下:
(1)增值税与城建税、附加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因此,张X每个月向A企业开具10万元服务费发票,根据政策便可享受增值税免税。即:
应纳增值税=120/(1+3%)*0=0
城建税及附加=0×12%=0
(2)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法》规定,一般的财务、会计、法律、咨询等业务,免征印花税。
②、个人所得税:张X的个人独资企业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根据税收政策可以申请实行核定征收。同时,又依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秘(2000)91号)规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7~20
饮食服务业
7~25
娱乐业
20~40
其他行业
10~30
因此,个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20/(1+3%)×10%=11.65(万元)
个人所得税=11.65×20%-1.05=1.28(万元)
共计税负=0+0+1.28=1.28(万元)
备注: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0元的
5
0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150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050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40500
5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35
65500
综合以上方案一、与方案二,则可以发现方案二的合法纳税仅仅1.28万,非常至少,这种方案用在一般企业的高管税筹上,或者取得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及稿酬的高收入人群上,是很有效果的,但是如果公司准备做IPO上市或者已经是公众公司的话,则存在不符合“五独立”原则。
另外还有一种方案(我们暂称为“方案三”),这里也给大家介绍一下,但其税法的合规性与适当性备受质疑,具体方案如下:
A企业授予张X一定比例的股权,可能有对价也可能无对价,张X为获得每年120万薪酬,年底时再将股权转让出去,股权转让过程中正好产生120万差价,按照个税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税目规定的20%纳税,则需要缴纳120*20%=24万(不考虑转让过程中的税费),此时,从“五独立”原则上来说,合规。从个税法律形式上来说,符合法条,且此方案比方案一计算的应纳税额358,080.00元,确实省了10多万,但这个处理的适当性很有争议。因为授予非上市公司授予股权,转让时,选择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规定的20%纳税,是要符合严格的条件和标准的,负责视同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具体条件有: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按此执行;
(2)条件——同时满足以下7个条件:
①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③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
④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⑤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⑥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⑦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3)如何递延纳税?
①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②股权转让时,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基于以上分析,方案三的税筹模式,一般情况下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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