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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费(财税篇)
话说天下大事,吃饭二字。民以食为天,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一个单位,没有几张餐费发票,肉眼可见这个单位总是各回各家,各找各妈。
看的企业多了,就会发现有的企业财务人员“站的高度不够战略,格局不够大局,穿透发票看业务的想象力不丰满,好象税局派来的专干革命工作的,”对发生的餐费支出归集不正确,一见到餐费发票就本能反应、条件反射似的计入业务招待费,必然增加企业的税收成本和风险。
俗话说得好,自己招待自己不是招待,自己招待客人才是招待。朋友来了有好酒,豺狼来了有猎枪。业务招待费中包括餐费,但餐费不一定都是业务招待费,需要根据具体发生的业务场景进行分析。能够将餐费的账务核算区分清楚,必然是“拿着卖白菜钱,操着卖白粉心”的好会计。
业务招待费的正确姿势: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事业单位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通常情况下,业务招待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1)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景点参观费和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5相比,取较小者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谁小按谁扣)。
其中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房地产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房地产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收入 。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企业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这些支出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
吃什么,为了什么吃,餐费的发生一定是有场景的。凭空飞来一张餐费发票,当然不知道如何正确账务处理。
如下图,《最后的晚餐》这餐费场景就表现得很充分。这是意大利艺术家达·芬奇所创作,以《圣经》中耶稣跟十二门徒共进最后一次晚餐为题材。画面中人物的惊恐、愤怒、怀疑、剖白等神态,以及手势、眼神和行为,都刻画得精细入微,惟妙惟肖。
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企业发生的餐费都不容易,应当根据不同场景和凭据进行区分处理。餐费支出的入账科目应随主要活动而动,不要看吃了什么喝了什么,而要看开展了什么活动。例如出差活动的餐费列入差旅费,会议活动的餐费列入会议费,培训活动的餐费列入职工教育经费等。
可以说,餐费唯活动论,没有活动的餐费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偷偷摸摸吃饱喝足象什么样。
1.开会过程中发生的餐费
“年年岁岁会相似 ,岁岁年年人不同。” 开会,没有比开会更重要的了。公司组织员工召开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工作总结会议,参会人员所产生的会议用餐支出。不发生餐费支出的会议,会议效果会受影响,会场中打瞌睡的人肯定特别多。
会议过程中发生的正常餐饮费用属于会议费用范畴,会计上应当作为会议费核算,记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会务费”,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应当注意: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支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及相关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预算、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根据《财政部 国管局 中直管理局关于印发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214号)和《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议费管理办法》(税总发[2013]124号)的相关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从制度规范的主体来看,国家对于党政机关的要求明显要高于企业标准,所以企业完全可以参照执行,有理由推断,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会议费同样可以列支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在所得税处理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规定,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第五条规定:关于企业会议费支出税前扣除真实性问题,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支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及相关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预算、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关于会议费的扣除问题 ,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会议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花名册;
(二)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
(三)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会议费一律不得扣除。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 )规定:企业发生的会议费,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内容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会议
500
150
110
760
二类会议
400
150
100
650
三、四类会议
340
130
80
550
备注:标准摆在这,看着点菜吧。
案例
北京市国税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人员发现某大型医药公司在餐桌上竟吃出了1亿元的会议费,附件仅仅是餐费发票。
稽查局发现,仅从报销凭证看,医药公司小型研讨会的地点大多在餐厅包间。因此,对这项会议费用的列支提出了质疑。
该公司财务总监解释,公司的医药代表经常邀医生召开小型会议,介绍公司产品的药效和临床经验等情况。由于医生工作繁忙,故在午间或晚上下班用餐时间互动交流,地点选在餐厅。“我们只不过是吃饭的时候谈点事”。这是整个行业的营销模式,应作为企业的一项合理费用。
稽查局认为,会议费与餐费不能简单混同,财务报销凭证也应有区别。根据规定,列支会议费的入账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及支付凭证。餐费发票只能反映用餐的事实,却无法反映小型研讨会的内容及形式。除餐费发票,企业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凭证,形成一个证据链,证明该项会议费是真实发生且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应属于业务招待费范畴。既然只能证明请医生用餐,那就要按业务招待费来处理。
最终稽查局对超出餐费扣除限额的部分进行了纳税调整并补交企业所得税。
2.员工聚餐、午餐、加班餐、下午茶、员工食堂就餐
除了上文所说的开大会,企业一年四季过程中组织的聚餐、午餐、加班餐、下午茶、员工食堂就餐等,其费用支出应当记入“职工福利费”科目。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全额税前扣除。
有的公司没有自己的食堂,也不提供统一午餐,而是发放午餐补贴,由员工自行解决。在会计核算上应该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将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计入工资总额管理。
在所得税处理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4号公告: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误餐补助
1.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会计处理
企业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情况处理,如是生产部门人员的误餐补助,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误餐补助,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管理部门人员、销售人员的误餐补助,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误餐补助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贷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3.税收风险
财税字[1995] 82号文件对误餐补助的标准进行了原则上的定,即“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而对于具体的补助标准,该文件没有给出明确规定。
为防止误餐补助的费用支出在税务稽查中产生税收风险而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应当制定误餐补助发放的制度和标准,结合具体情况,明确在何种情况下向员工发放误餐补助以及误餐补助的金额标准,并以误餐补助发放记录表作为原始凭证入账。
对于超过标准发放的误餐补助以及税务机关认定不合理发放的误餐补助,应当并入员工工资、薪金,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但在税务实践中,很多地方财政部门在90年代制定了误餐补助,补助标准很低,一直没有调整,无论是政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单位,基本都很少执行这个政策。因此,这部分误餐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目前鲜有执行。
午餐补贴、加班餐费
1.政策规定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二、……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2.会计处理
对于向职工发放的午餐补贴、加班餐费,其涉及两种会计处理方式。
(1)企业按固定标准,以现金的形式按月向员工发放的午餐补贴,应记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2)企业内部制定标准,由员工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进行报销,可记入福利费、工作餐等。
3.税收风险
(1)个人所得税风险
企业按固定标准,以现金的形式按月向员工发放的午餐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4号公告: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2)企业所得税风险
企业内部制定标准,由员工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进行报销,在税务稽查中难以辨别该支出是否属于业务招待,存在一定的筹划空间,可通过业务招待费科目进行核算从而规避员工个人所得税。但业务招待费只能部分在税前列支,企业将面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因此,企业以此种方式发放误餐补贴,应当根据自身情况权衡利弊来选择具体的方式。
3.董事会费发生的餐费
没有比董事会费更重要的了,茅台飞天也是可以的。不要以为凡是飞天茅台都计入业务招待费,有时候自己招待自己,自己人对饮不属业务招待费,而是团结的大会、胜利的大会,继往开来,从胜利走向胜利。企业召开董事会,会议期间发生的餐费支出应记入“管理费用-董事会费”科目。
4.出差途中发生的餐费
对于企业未实行出差定额伙食补助而是实际报销的,员工出差途中的餐费,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可据实扣除,无需并入招待费支出。但对于出差途中发生的招待业务客户发生的餐费应作为招待费支出并按比例扣除。
公司职工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差旅途中的用餐支出以及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出差人的差旅费津贴。在实务核算中,更多参照的是《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的规定,将职工差旅途中的用餐及差旅费津贴支出计入“差旅费”科目核算。企业应当制定合理的误餐补助、差旅费报销制度和金额标准,避免在税务稽查中产生纳税调整的风险。
在所得税处理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职工出差的用餐支出作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需要扣缴个税。
根据(财税字〔1995〕8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企业实行差旅费实报实销制。差旅费实报实销制,即出差员工提供出差过程中取得的真实可靠的合法凭据(如车票、船票、机票等),企业可据实报销,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实行差旅费包干制。差旅费包干制,即企业制定一定的金额标准,员工的差旅费按天计算发放。在国家政策层面,尚无对企业差旅费津贴标准的规定,企业可自行制定相关标准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个人所得税风险。超过标准或异常的差旅费津贴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变相发放工资补贴、津贴,从而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建议企业按照行政机关标准执行企业的差旅费津贴制度,中国居民的标准按当地财政部门标准执行。
外籍个人差旅费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根据国税发[1997] 54号文件:
“一、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三、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因此,外籍个人凭餐费发票或购买食品发票报销的款项和公司发放的差旅费津贴,应当作为免税的工资薪金核算。
注意事项:
1)“ 非现金”方式指公司与供应商签订采购或服务合同并支付款项,将采购的货物或服务提供给个人使用;“实报实销”方式指个人购买货物或服务并支付款项,供应商开具个人抬头的发票,个人凭发票报销;
2)外籍个人工资条应增加免税项目;
3)公司应制定相应制度并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以符合税法规定的“合理”原则。
企业所得税风险。江苏省《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规定,企业发生差旅费支出时,交通费和住宿费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差旅补助支出需提供出差人员姓名、出差地点、时间和任务等内容的证明材料。对补助标准较高或经常性支出的,应提供差旅费相关管理制度。因此,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及出差目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差旅费津贴标准和发放制度,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防止在税务稽查中产生税收风险。
各地政策归纳:
5.员工培训过程中发生的餐费
企业组织员工职业技术培训,培训期间就餐,会计核算上记入“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外出培训过程中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餐费支出,应当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在税前列支,记入“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
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讲,财税〔2018〕51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扣除,超过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扣除标准有以下几种:
(1)一般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及动漫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空勤训练费支出,核力发电企业实际发生的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应单独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全额扣除。
(3)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中,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比例仍然为2.5%。
根据《 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的规定:(五)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6.企业工会组织举办活动发生的餐费
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包括工会组织日常的学习、劳动竞赛,举办各种报告会、展览会、讲座和其他技术交流的宣传费用、举办联欢会、艺术展览等文艺活动的经费以及工会举办的各种体育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企业工会组织举办体育比赛等各种活动过程中发生的餐费支出属于工会经费支出的范围,应当在计提的或返还的工会经费中列支。
公司工会组织员工参加工会活动发生的餐费、食品、水等费用,会计核算上列入“工会经费”。在所得税处理上,按照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51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7.企业开展广告业务宣传活动过程中发生的餐费
业务宣传费应该是指除了广告费之外,企业为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对外发放宣传品、业务宣传资料、展会支出、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公关设计费以及商品宣传过程中发生的相关食宿费、材料费、人工费、场地租赁费等。
企业因业务洽谈会、展览会发生的的餐费,属于业务宣传发生的直接费用,应当计入作为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8.筹建期间发生餐费
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餐费,会计核算上列“开办费”或 “筹办费”。开(筹)办费列作长期待摊费用的,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即摊销期不得低于三年。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于开办费(筹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依据(国税函[2009]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9.特殊行业发生的餐费
对于旅游公司、会展服务公司、影视行业等类似企业,在提供旅游服务、会议服务、会展服务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与该生产经营业务组成部分相关的餐费,属于经营的直接成本,应当直接计入成本,会计核算上记入“主营业务成本” 或 “其他业务成本”。其发生的餐费支出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成本,允许全额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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