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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答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热点问题
问:什么是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家为了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而对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征收的一种政府非税收入。

广告服务、娱乐服务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问:哪些业务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提供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行业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1)提供广告服务的应缴费额=(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3%

(2)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注意: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时所依据的销售额是包含增值税的含税销售额,这是与其他税费的一个重要的区别点。

提示:

1.广告策划收入、广告设计收入、广告制作收入、广告咨询收入、会议展览收入、广告品的文印晒图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文艺表演、文化活动、体育表演,旅游公司应旅游者要求组织安排的文娱服务也不属于娱乐服务,不属于征缴文化事业建设费范围。

3.广告服务业差额征收,娱乐服务业全额征收。

4.广告服务业的征缴范围不包括个人,而娱乐服务业包括。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三条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5、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纳娱乐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娱乐业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所,以及***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根据财税106号文附件一中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因此,广告设计、创意策划等服务虽然名称中带有广告或有广告公司兼营此方面的业务,但实际上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设计服务范畴,并不属于广告服务,所以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问:缴费主体有哪些?

(一)缴纳义务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个人,不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人。

问:应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何时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种登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总局64号公告”),凡应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人、扣缴人”),须按以下规定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事项。1、缴纳人、扣缴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

问:怎么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费额?

答:(一)广告服务

广告服务应缴费额=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3%

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二)娱乐服务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提醒注意:根据(财综〔2013〕88号)文第三条的相关规定,“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因此可以减除含税广告发布费,其他费用不得进行减除。

允许从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减除有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

问:文化事业建设费能否差额扣除?什么费用可以扣除?

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问:哪些情况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本市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2.自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自2016年5月1日起,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问: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问: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率是多少?如何进行计算?

答:根据(财综〔2013〕88号)文第三条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 .

其中,“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问: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是多久?

答: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申报缴纳期限相同(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

问: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提供《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各2-3份,具体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问: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免征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七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三条规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问:个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提供广告服务或娱乐服务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综上,提供广告服务的个人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提供娱乐服务的个人应当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问: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可以享受《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半征收政策吗?

答: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或者境内企业代为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均可以享受上述减半征收政策。

问:提供广告设计服务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答: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有关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广告设计属于设计服务,不属于广告服务范畴,因此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问: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有一部分广告业务需要委托其他广告公司进行发布,并支付其发布费,应该如何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三条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标准提高至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后,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标准该如何确定?

答: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为2万元时,为减轻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负担,部局两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缴费义务人,同时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这是一项长期有效的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3万元后,部局两家又发文明确,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费义务人,同时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但此项政策有明确的执行期限,并已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停止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提高至10万元后,部局两家也未再相应提高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标准。因此,目前仅有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仍继续有效。

问:201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费的减征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问:文化事业费按照缴费义务人应缴费额50%减征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是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2019年7月1日是指缴费人的费款所属期还是申报期?

答:经国家税务总局答复,2019年7月1日执行是指费款所属期。缴费人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的最早申报期,按月申报的是2019年8月申报期,按季申报的是2019年10月申报期。

问: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50%的政策出台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做了哪些修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附件2《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的计算公式及填表说明。

《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第18栏次中“18=10-13” 修改为“18=10×(1-减征比例)-13”,将《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填表说明中“二、有关栏目填写说明”下“(十八)第18栏'本期应补(退)费额’”的内容,修改为“反映本期应缴费额中应补缴或退回的数额。计算公式:18=10×归属中央收入比例×(1-50%)+10×归属地方收入比例×(1-归属地方收入减征比例)-13。”

上述计算公式“归属地方收入减征比例”,吉林省为50%。

问:文化事业费按照缴费义务人应缴费额50%减征的优惠政策,是否适用一般纳税人?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适用个体工商户?是否适用到税务机关发票代开的其他个人?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因此,上述优惠政策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普遍适用,不区分缴纳义务人类别。

问: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与按照应缴费额50%减征的优惠政策的关系是什么样的?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若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适用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若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根据财税[2016]25号和财税[2016]60号文件规定计算应缴费额,并根据财税〔2019〕46号和辽财税〔2019〕229号的规定按应缴费额的50%减征费款。前者是免征政策,后者是减征政策,因此二者不能同时享受。

问:按照应缴费额50%减征的文化事业费政策是否只适用提供娱乐服务的缴费人?或只适用提供广告服务的缴费人?还是适用上述两类缴费人?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50%减征。

因此,符合上述政策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均可以按照应缴费额的50%减征。

问:我公司从事的是广告制作业务的,平时主要经营印刷品制作,请问是否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

答:广告制作缴纳增值税,不属于改征增值税的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问:2019年8月完成一项100万元的广告业务,并向广告主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支付给广告发布者B公司发布费30万元,支付给C广告公司发布费5万元。那么,该广告公司该如何计算A公司的增值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A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

A广告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A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0万元,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6603.77元(1000000÷1.06×6%)。

借:应收账款 1000000

贷:主因业务收入 943396.2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6603.77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应收账款 1000000

B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B收取发布费后,开具给A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0万元,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6981.13元(300000÷1.06×6%)。

借:主营业务成本 283108.8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6981.13

贷:应付账款 300000

借:应付账款 30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0

C广告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3%缴纳增值税,开的价税合计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456.31元(50000÷1.03×3%)。

借:主营业务成本 48543.3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456.31

贷:应付账款 50000

借:应付账款 50000

贷:银行存款

经计算,A广告公司本月应缴增值税38166.33元(56603.77-16981.13-1456.31)。

提醒注意:

(1)如果C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则C已缴纳的增值税,无法作为A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A应缴的增值税为39622.64元。(56603.77-16981.13)。

(2)如果C也是一般纳税人,则C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应为2830.19元(50000÷1.06×6%),A应缴增值税为36792.45元(56603.77-16981.13-2830.19)。

(3)如果本案例中,A是小规模纳税人,则A应缴增值税为29126.21元(1000000÷1.03×3%),从B与C取得的发票,都可以是普通发票,因为不涉及增值税的抵扣问题。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算 》

A广告公司本月收讫广告服务收入,价税合计100万元,取得广告发布者B开具的价税合计3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C广告公司开的价税合计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销售额为65万元(100-30-5)。应缴文化事业费=650000×3%=19500(元)。

计提:

借:税金及附加 19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19500

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19500

贷:银行存款 19500

提醒注意:

(1)C公司提供的无论是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A都可以在计算计费销售额时,作为减除价款的依据,以65万元为计费销售额,计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2)如果C提供给A的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发票以外的其他凭证),则A的计费销售额就为70万元(100-30)。

(3)如果A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取得了B和C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计费销售额仍然为65万元(100-30-5),这与A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没有关系。


来源:税缘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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