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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申请指南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申请指南
一、申请内容
对2019年入库企业,按其2019年开展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研究开发活动研发费用的实际支出,予以一定比例事后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2016〕7号;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9〕1号;
(三)《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
(四)《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深圳市财政局,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
(五)《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深科技创新规〔2019〕5号。
三、支持强度及方式
支持强度:按申请单位2019年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研究开发活动研发费用的实际支出的10%予以资助。单个企业最高资助强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支持方式: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事后补助。
四、申请条件
(一)在深圳(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独立企业法人;
(二)2019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名单见附件1);
(三)属于规模以上工业和服务业企业的,应当建立内部研发机构,并按照国家统计法规要求已如实完整填报科技统计报表;
(四)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范畴,且已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2019年度加计扣除申报;
(五)申请企业未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业务申请->市科技创新委->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高企培育资助)在线填报申请书,并进入“科研人员(专家)登录”模块,进行科研人员登记;
(二)2019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模板详见附件2)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由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且含有防伪标识,或由具备企业研发资助专项审计报告编制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详见附件3)出具,经深圳市税务师协会备案且含有防伪标识;
2.研究开发项目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和计算比例按照《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科研诚信承诺书原件(详见附件4);
(四)入库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以当前企业名称申报,并提供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特别提醒
1.建议申请单位按照附件2模板提供专项审计报告。该模板仅供本年度申请单位参考,不作强制性要求。原则上今后年度申请单位应当按该模板编制专项审计报告。
2.研发费用申报数为0的,不予资助。申报单位申请书中研发费用申报数应与上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中的研发费用数保持一致,请特别注意申请单位申请书研发费用申报金额单位应为万元。
3.科技统计报表应报未报、企业内部研发机构应填未填的,不予资助。申报单位应按照统计法规的要求如实完整填报科技统计报表。
4.申报单位上年度研发费用申报金额,比税务部门确认的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金额多20%及以上的企业,将被列为重点监测企业,我委将致函税务部门建议将其列为下一年度重点抽查对象。
5.申报单位研究开发活动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如临床研究、信息安全等)的相关问题,申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制度。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应获得有关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
网上填报受理时间:2020年9月11日- 2020年10月16日(截止至18:00)申报时无需提交纸质材料,申报单位在申报时间内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完成提交即可。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45
(三)联系电话:0755-86329895、86329795、88127373、88125094;
技术支持电话:0755-86576087、86576088;
技术支持邮箱:szstisupport@nsccsz.cn。
八、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九、办理程序
网上申报——申报系统在线向市科技创新委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协同统计、税务等部门核对数据、核查诚信——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审定——市科技创新委发布资金下达文件——资金拨付。
十、办理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申请单位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资金拨付。
十二、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凭批准文件获得相关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年检。
附件:1.2019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名单
2.2019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模板
3.2020年企业研发资助专项审计税务师事务所名单
4.科研诚信承诺书
声 明:
一、市科技创新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报单位代理资金申报事宜,申请单位必须自主申报。凡是购买、委托代写项目申请书的,或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即视为骗取财政资金,一律不予受理、取消申请资格或撤销立项项目,并按规定严肃处理。市科技创新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市科技创新委举报。
二、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审计报告的,应当按照《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提供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审计报告。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无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或属于虚假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的审计报告,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不予采用。相关审计报告经核查认定属于虚假材料的,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申请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将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并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防伪编号:
报告文号:
委托单位:
被审验单位名称:
被审单位所在地:
报告类型:
报告日期:
报备日期:
签名(会计师或税务师):
XXXX公司二〇一九年度研究开发费用
专项审计报告
事务所名称:
事务所电话:
传真:
通信地址:
电子邮件:
事务所网址:
XXXX事务所
XXXX公司
二〇一九年度
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目录
页码
一、专项审计报告
XX
二、已审明细表
1.2019年度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汇总表
XX
2.2019年度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分项目明细表
XX
三、2019年度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归集分项目明细表附注
XX
四、本所营业执照及执业证书复印件
专项审计报告
XXXX公司:
我们审计了XXXX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19年度《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汇总表》、《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分项目明细表》及有关编制说明。编制该归集表是用于贵公司申请2020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或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的需要。
一、管理层的责任
在企业会计准则框架下,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相关规定,如实编制《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汇总表》、《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分项目明细表》,是申报企业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4)恰当界定研究开发项目的具体范围。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用)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汇总表》、《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分项目明细表》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相关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我们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对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进行了评估测试、对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进行了验证、对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进行审核计算和职业推断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二、税务师的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审计用)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汇总表》、《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分项目明细表》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按照《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国税发﹝2009﹞149号)、《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规则(试行)》(中税协发﹝2016﹞0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相关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国税发﹝2009﹞149号)《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规则》(中税协发﹝2016﹞020号)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我们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对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进行了评估测试、对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进行了验证、对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进行审核计算和职业推断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
经审计,贵公司2019年度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究开发费用为****万元。
我们认为,贵公司2019年度《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汇总表》和《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分项目明细表》,已依据财税部门颁发的相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贵公司2019年度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情况。
四、使用目的和限制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申请2020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或申请2020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无关。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XXXX事务所
中国 深圳
2020年xx月xx日
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汇总表
编制单位(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审定单位(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19年度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    目
未审金额
调整金额
审定金额
1
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数量
2
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3+7+16+19+23+34)
3
(一)人员人工费用(4+5+6)
4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
5
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
6
3.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7
(二)直接投入费用(8+9+10+11+12+13+14+15)
8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费用
9
2.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费用
10
3.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
11
4.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12
5.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13
6.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14
7.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15
8.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6
(三)折旧费用(17+18)
17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
18
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
19
(四)无形资产摊销(20+21+22)
20
1.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
21
2.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
22
3.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23
(五)新产品设计费等(24+25+26+27)
24
1.新产品设计费
25
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26
3.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27
4.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28
(六)其他相关费用(29+30+31+32+33)
29
1.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30
2.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
31
3.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32
4.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33
5.差旅费、会议费
34
(七)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
35
二、委托研发 (36+37+39)
36
(一)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37
(二)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38
其中: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39
(三)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40
三、年度研发费用小计(2+36×80%+38)
41
(一)本年费用化金额
42
(二)本年资本化金额
43
四、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
44
五、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
45
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41+43+44)
46
减:特殊收入部分
47
七、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抵减特殊收入后的金额(45-46)
48
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
49
减: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
50
八、本年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总额(47-48-49)
51
九、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当47-48-49≥0,本行=0;当47-48-49<0,本行=47-48-49的绝对值)
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归集分项目明细表
编制单位(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审定单位(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019年度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    目
未审金额
调整金额
审定金额
1
本年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名称
2
一、自主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3+7+16+19+23+34)
3
(一)人员人工费用(4+5+6)
4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工资薪金
5
2.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五险一金
6
3.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7
(二)直接投入费用(8+9+10+11+12+13+14+15)
8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费用
9
2.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费用
10
3.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
11
4.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12
5.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13
6.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14
7.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15
8.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6
(三)折旧费用(17+18)
17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
18
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
19
(四)无形资产摊销(20+21+22)
20
1.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
21
2.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
22
3.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23
(五)新产品设计费等(24+25+26+27)
24
1.新产品设计费
25
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26
3.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27
4.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28
(六)其他相关费用(29+30+31+32+33)
29
1.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30
2.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
31
3.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32
4.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33
5.差旅费、会议费
34
(七)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
35
二、委托研发 (36+37+39)
36
(一)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37
(二)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38
其中: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39
(三)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40
三、年度研发费用小计(2+36×80%+38)
41
(一)本年费用化金额
42
(二)本年资本化金额
43
四、本年形成无形资产摊销额
44
五、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摊销额
45
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41+43+44)
46
减:特殊收入部分
47
七、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抵减特殊收入后的金额(45-46)
48
减: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
49
减: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
50
八、本年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总额(47-48-49)
51
九、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减金额(当47-48-49≥0,本行=0;当47-48-49<0,本行=47-48-49的绝对值)
调整说明:《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归集分项目明细表》会计归集科目金额存在调整的,应予以说明。
编制单位(盖章):
XXXX公司2019年度
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归集分项目明细表附注
一、公司基本情况
XXXXXXX。
二、研究开发项目一览表
序号
研发项目代码
研发项目名称
研发项目的研发形式
已通过科技行政部门或经贸行政部门鉴定的项目
1
2
3
4
5
6
7
8
三、**项目相关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明细表
2019年度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行次
设备/材料名称
记账凭证号
记账日期
金额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备注:每个项目提供单笔金额最高的前5笔。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分项目明细表的编制基础
公司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归集分项目明细表系在企业会计准则框架下,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等相关规定编制的。
五、声明
公司郑重声明:公司编制的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明细表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研究开发费用明细的有关信息。
六、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归集范围
1. 固定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且单位价值较高的资产。
购置或新建的固定资产按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对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则在未来期间按扣减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年限确定折旧额。
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净残值率及年折旧率列示如下:
类别
净残值率(%)
使用年限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5
50
1.9
机器设备
5
5-10
9.5-19
运输设备
5
10
9.5
电子设备
5
5
19
其他设备
5
5
19
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的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支出。
2. 无形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誉、购买计算机软件支出和专有技术等。
3. 长期待摊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长期待摊费用指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费用,按预计受益期间分期平均摊销,并以实际支出减去累计摊销后的净额列示。
所有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归集,并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计入损益。
4. 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 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
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
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8)共同合作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七、其他说明
公司所经营产品及研发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公司具有独立的研发部门,研发费用单独核算,制订了研发费用的管理制度及相关的控制规程。公司财务部门设立了备查帐簿以区分不同开发项目,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
公司2019年度共发生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究开发立项项目共计**个,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究开发费用为****万元。
提示函:公司实际情况与附注模板不一致的,可以根据实际的会计政策编制。
科研诚信承诺书
本单位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申请指南的要求,自愿提交项目申请书,在此郑重承诺:所申报材料和相关内容真实有效,不存在以下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
(二)编制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
(三)购买、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违反涉及人类生命健康、实验动物保护等科研伦理规范;
(六)违反研究成果署名、论文发表规范;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如有违反,本人/本单位愿接受项目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做出的各项处理决定,包括但不限于停拨或核减经费,追回项目经费,取消一定期限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记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等。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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