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05000表中的“其他”项目调整,并不是调整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产生的所得,而是纳税人应按照但未能按照公允价值填报捐赠支出,导致少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
实际上也正是因为在捐赠支出表中很难实现按照公允价值扣除捐赠支出,所以才采取“其他”项目扣除的方式(其他视同销售形成的支出,类似广告费与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也是同样的道理)。
一、引起争端的原因:
《防控疫情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六期)》
20.如果企业本身是批发医疗用品的,如进价10万,售价是15万,现在将这批外购的商品作为捐赠给定点医院了,现视同销售在所得税上税前扣除按10万还是15万呢?
答: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对外捐赠,因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确定收入。具体操作上,按照被移动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成本按正常销售确定,捐赠扣除金额按公允价值确定。
有很多人据此问笔者,纳税人在105000表中调减了视同销售产生的所得,然后再按照公允价值调整捐赠支出,是否可以?
案例:甲企业公益性捐赠货物成本8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为便于理解,假设可以全额扣除,假设免征增值税,假设没有进项税额。(单位:万元)
1)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80
贷:库存商品80
2)纳税调整:
视同销售收入100,视同销售成本80,其他调减20。
结果:所得额=视同收入100-视同成本80-营业外支出80-其他调整20=-80
二、历史上捐赠支出按照公允价值的不可操作性
1)理论上正确,但是申报时困难
该捐赠货物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第六期的热点问答所述的“捐赠扣除金额按公允价值确定”,理论上完全没有问题,因为账务上计入了捐赠货物的历史成本80万元,但是税法上承认的货物的价值是其公允价值100万元,因此在税法上其捐赠该货物的价值理所当然是100万元,这是笔者坚持多年的理念,但之前多年基本上各地是按照捐赠货物的计税基础扣除,不是因为原理不通,而是因为申报操作的问题。
上述案例,《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账载金额填报80万元,根据填报说明,税收金额=账载金额,因此,这里的税收金额只能填报80万元(虽然理论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公允价值100万元来扣),甲企业少扣除了20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
2)账载金额可否填报公允价值
有观点说,那可否填报账载金额为公允价值100万元,不可以,账载金额金额只能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的按税收规定可全额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金额,甲企业本年计入损益的只有80万元。
之前还有的企业直接把视同销售成本填报为100万元,虽然效果相同,但是填报不准确,我们且看总局此次在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是如何实现的。
三、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其他”调整代替对应支出的公允价值税前扣除
1)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视同销售“其他”项目调整横空出世。
根据上述所述,甲企业捐赠的货物在税法上的价值为公允价值100万元,但是捐赠支出只能扣80万元,这对纳税人极为不公平,笔者之前一直在呼吁,之前也曾撰文对此事进行阐述。但是在捐赠支出的表中很难或者无法实现,因此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用“其他”调减代替了捐赠支出表中一个无法实现的功能——捐赠按照公允价值计算扣除。
新版的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30.第30行“(十七)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若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若第1列<第2列,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第1-2列金额的绝对值”。
甲企业在105000表中第30行“其他”项目中,账载金额填报80万元,税收金额填报100万元,纳税调减20万元。
2)“其他”项目调减的是视同销售所得吗?
这里有人很疑惑,视同销售调整的所得,应该要缴税,为什么要调减?注意,这里调减的20万元,并不是调整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产生的所得,而是纳税人应按照但未能按照公允价值填报捐赠支出,导致少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因此在填报捐赠支出表时,不能再考虑公允价值的因素(当然在捐赠支出申报表上也不易实现)。
看到这里,诸位看官明白了,原来是用105000表中的“其他”调整代替了捐赠支出的公允价值税前扣除。
这对纳税人是利好消息,在此之前无法扣除这20万的差异,现在通过其他可以达到该效果。
总结:
捐赠扣除金额按公允价值确定,此论断完全没问题,只是要注意,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用“其他”调减实现了捐赠支出表中一个无法实现的功能——捐赠按照公允价值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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