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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览→契税法引发的原则讨论

最近契税法的讨论热火朝天

成为了大众茶余饭后的重要谈资

也从侧面表现了全国人民对房地产市场的


很多专家已经就契税法的实质内容

进行了分析

包括“税率是否变化”等多项内容

本文将从另一个角度探讨

#契税法背后的法律优位原则#

通过对契税法的解读,普遍认为契税税率上升了,事实上是这样吗?

其实,契税税率是没有变化的。

《契税法》前身实质是我国早在1997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这一条例明确契税税率为3%-5%。为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8月11日,契税从国务院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而税率依然维持在3%-5%。

对比契税法与现行的契税法规,会发现契税法并未调整契税税率,两者内容基本一致,仅有少数修改的地方,描述语言更为精确,更为谨慎。

那为什么会让人感觉契税税率有变化了?

原因在于现行的契税政策在契税暂行条例的基础上有对应的优惠。

其来源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该规定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对于家庭第一套住房和第二套住房给予了一定的契税优惠,使其低于暂行条例的利率。

契税法发布后,是不是就没有优惠了?

这个就当然不会了。

契税法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这也意味着,对于以上事项的税收优惠,契税法授予了国务院相应的减征或免征税权。同时也指出,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税率幅度内提出,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即房产交易)确定差别税率。

不论国务院的减征或免征权,还是地方自行确定差别税率,都是基于契税法的精神与实质内容所确定;提现了法律优位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法律优位原则在税法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位阶税法的关系上,即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立法的效力,对此还可以进一步推论宪法的效力优于税收法律的效力,税收法规效力优于税收规章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即是对该原则违背,从立法上来说是无效的。

*法律优位原则的层级结构

因此,此次契税法的制定,是对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的升级,是对房住不炒政策的法律支持,是建立长期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房地产市场的有力武器。

作为财税人,不仅需要及时的了解最新的政策,也应该知晓政策制定背后税法的原则,才能更透彻、更清晰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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