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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几个月,我们调研了数十家灵活用工业务平台,得出了一些这样的结论。。。。

(全文约3,600字,读完需要2-5分钟,干货很多还请仔细阅读)

我们先把时间倒退回5年前

2015年,国家各部委陆续发文,鼓励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良性发展。一时间,线上P2P平台如雨后春笋般遍地开花,由此拉开了P2P行业发展的序幕。不过,后来的事情大家也都知道了。暴雷、失联、出逃、陆续关闭.....

2020年以来,灵活用工的概念突然就火了起来,虽然其原本的概念只是人力资源领域中的一种派遣用工的形式,而如今却越来越多的和“税务筹划”“委托代征”相关联。

据人力资源行业一些人士透露,之前很多做P2P行业的”平台“正在大举进入HR行业开展类似灵活用工委托代征的业务,这也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这个行业的热度在慢慢的攀升。

经过过去几年金三上线、社保入税、国地税合并、新个税法实施,加之土地财政逐步下降导致地方政府招商引税的迫切需求,委托代征模式似乎已经开辟出一片业务的新天地。可是,这样的场景是不是和前面的有那么一点点似曾相识的感觉?


灵活用工业务的形式


目前市场上主要存在几种不同形式的灵活用工模式

1)以自然人的身份作为自由职业者进行灵活用工业务

2)把自由职业者自然人身份转化为从事临时生产经营的自然人进行灵活用工业务

3)把自由职业者自然人身份转化为个体工商户的形式进行灵活用工业务

其实我们不难发现,以上业务的逻辑其实都是从劳务用工演变而成的,只是从劳务所得转化成生产经营所得的方式不同。

上图是大部分灵活用工平台的业务流程图,我们调研了27个最终选择灵活用工/委托代征业务模式的企业用户,其中23家(超过85%)并不清楚委托代征的政策细节以及业务逻辑到底是什么。

对这些企业而言,他们只知道,企业将“业务”外包给零工平台,收到平台服务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发票额6%的增值税),从而解决了一部分无票支出的问题。至于是否存在真实外包业务,以及这个临工政策是否合法合规或者说是使用上是否合规,甚至是否存在偷税漏税和补税的风险,很可能,就连平台的业务人员都无法解释清楚(或者说不愿意去解释清楚)。


灵活用工行业的现状

有一家教育行业的企业,可能是接触了比较多的乙方公司的委托代征解决方案,被安利了很多委托代征如何的好、成本如何的低的原因,当我们咨询他们为何会选择这家乙方公司的原因的时候,企业端毫不犹豫的说到,因为他们有委托代征证书、因为他们是一级代理、只收8个点。

这真的是让人哭笑不得的结论。让人感受到吃包子的人,不关心包子里面的馅儿到底是不是肉馅儿,还是纸馅儿的感觉。

企业端,以及企业端的财务和人事人员,作为被服务的对象,难道不是更应该关注委托代征这个业务背后的逻辑以及存在的风险吗?就像大家,当你在包子摊旁边,看着包子铺老板,用了好的肉馅儿包了包子,才会更加放心的去吃,对不对?

当然,我们也理解企业端,希望寻求最直接、最简单、最粗暴的解决方案的出发点。不过,这样类似自然人(C端)消费的习惯,是不是在企业消费中,应该得到一些调整呢?

同时,由于灵活用工行业的竞争愈发激烈,其整体含税价格已经从13%一路暴跌到5%左右(包含专票可以抵扣6%)。某些大平台的代理已经发展了4级,每一级的价格还不一样,今年整体的流水收入已经超过500亿了,已经是一个很惊人的数字了。许多传统的HR行业机构纷纷入局,已经把委托代征作为传统代发工资,以及替代传统福利费业务的核心业务来发展,颇有当年P2P行业百花齐放的感觉。


灵活用工业务的政策依据

鉴于灵活用工的社会责任和属性,以及其影响力,上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发布了关于加大平台经济发展支持力度的建议的答复,进一步明确了平台企业存在自然人无法视同登记户享受增值税起征点优惠。

其中第三条,关于如何界定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得的收入,是否可以作为经营所得这个结论,相当程度上,解决了一直以来,各方财税专家们关于劳动报酬和经营收入的争论。

答复中明确提到:

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不是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比如,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兼职教师,在线下教室里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在线上平台的直播间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经营所得缴税,同一性质劳动,不宜区别对待。

如何来区分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生产经营所得,一直以来就备受争议各执一词,税法也并没有十分清晰的界定。

根据我们专家团队的研究,我们偏向于从以下角度来看这个问题。

举个例子,设计师如果简单的输出一个书面的设计方案,提供了纯脑力和体力的服务,那么这个设计服务更像是劳务报酬。如果这个设计师接了一个硬件模型设计,他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来采购原材料,在整个服务的过程中,不光有脑力和体力的服务,还有了一定的经济成本支出,那么这个服务所对应的收入更像是生产经营所得。

当然,这个标准,在实际操作中,想要把每个业务都做准确的分辨,这个分辨的难度以及所需要的成本,还是过于高的,以及不那么容易在各方之间达成一致意见。

所以,从经济效率的角度来看,如果一个解决方案的成本过高,或者容易被争论的方案,即便它可能更加的准确,但是在实操中,往往是无法得到贯彻的。(整体经济效率的角度来评价)

在本次国税总局的答复中,我们就能看到这种理念的贯彻。在一个事件比较难以被分辨的时候,那么我们就采用一些更容易被分辨的方法。对于劳动报酬和经营收入的分辨,最简单的分辨方法是什么呢?最简单的不就是,C端的收入是劳动报酬,B端的收入就是经营收入么?

于是,在这个答复中,明确了,在自然人已经完成业务经营的登记(不管是工商登记还是税务登记),则纳税人资格发生了改变(从自然人变成了非自然人),从而可以适应不同于自然人的政策。

所以,根据这个政策,想要适用灵活用工以及委托代征的政策,那么这些自然人须完成临时税务登记/个体户登记之后,才能适应非自然人适用的政策,这是一个大的前提。

但是,目前市场上大部分灵活用工的平台,并没有这样的要求,或者不具备进行临时税务登记/个体户登记的能力和流程。平台上的自然人实质上并不应该被视为个体工商户以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更无法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所享受的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及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政策。那么,现在正在使用这些政策的企业,是不是有偷税漏税的风险了呢?


灵活用工业务的法律风险

1)灵活用工政策性风险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没有规定自然人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政策,临时税务登记也存在很大争议,更有一些平台存在同一个身份多处获得收入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自由职业者是否可认定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从而将其所得转化为经营所得的关键,在于对“临时”的理解。这个无论从法条还是地方政策都没有明确的界定,存在相当大的补税风险。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5第23号)的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上文中已经提到了,委托代征平台政策存在很大的争议和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未来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税和处罚的风险非常大。

2)涉嫌虚开发票

很多灵活用工平台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为“技术服务费”,没有依据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开具对应的发票,甚至都不存在实际业务的发生。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二条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属于虚开发票行为,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被界定为偷税漏税

企业和服务平台很有可能被偷漏税。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涉嫌洗钱

早在2019年一些委托代征的平台,因涉嫌违反《反洗钱法》被调查,从而导致平台部分服务供应商与业务合作伙伴的专属资金账户被冻结,多家支付机构和银行也被牵扯其中,资金安全存在极大的风险


灵活用工行业面临大洗牌

灵活用工和灵活经营是2个不同的概念,灵活用工本来就是一个劳务用工的范畴,灵活经营适用生产经营所得来计算个人所得税显得更合理一些。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打着灵活用工旗号从事自然人委托代征业务的机构超过了5000家,像极了当年P2P行业爆发的景象。近期各地方部门也在进一步收紧委托代征的资质发放,税务部门也在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的解读,相信监管部门也不会放任一些平台打着灵活用工的旗号干着买卖发票的勾当。

因此,在未来的几个月中,灵活用工行业将会迎来一波巨大变革,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形

1)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鼓励行业发展的同时进一步加大政策监管力度

2)一大批机构的委托代征资质被取消,进一步清查自然人代征违规问题

3)集中清查灵活用工平台的业务,税务机关对于少缴漏缴税款进行补征

4)相关部门推动税法改革,进一步明确劳务所得和生产经营所得的界限

我们不希望看到灵活用工行业变成下一个P2P行业,对于政策的合理运用,加强平台风控体系的设计,也是对企业客户的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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