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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利息收入交税吗?如何缴纳?

企业存款利息收入、延期付款利息收入、借款资金的利息收入这些都需要纳税吗?三个小案例告诉你答案。

案例一.

疑问

A公司这个月在开户银行的存款利息收入11200元

解析

存款利息属于不征税收入,不用给银行开具发票,凭借银行结算单进行账务处理就可以。

账务处理一:

财务软件记账利息收入的分录:

借:银行存款  1.12万元

借: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红字)  1.12万元

账务处理二:

手工账利息收入的分录:

借:银行存款  1.12万元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蓝字)  1.12万元

政策依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案例二.
疑问

A公司这个月客户由于延期支付了113万元的货款,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收取了延期付款的利息收入10000元(不含税收入)

解析

属于价外费用,按照销售货物适用13%税率缴纳增值税。

收到延期付款的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3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13万元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案例三.
疑问

A公司这个月客户由于资金紧张,向我单位借款10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收取了借款资金的利息收入10000元(不含税收入)

解析

按照贷款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

收到资金借款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6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者财务费用)  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06万元

政策依据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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