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和建安企业施工现场所需的水电费,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房地产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建筑公司。很多建筑会计同行提问:既然不允许扣除,有什么解决办法吗?第一、房地产公司向建安企业开具转售电费的增值税发票即“供电*电费”第三、部分省出台文件对此类非直供电力发票开具做出规定,可以由电力部门按照分表数据直接向电力实际使用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安徽、 湖南、江西、福建、湖北、河北先后出台类似文件。但还是需要发票、发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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