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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之内两变审计意见?上市公司未按时披露年报辩称是审计机构的过错!现实却是┄

关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事项的申辩理由。

公司辩称,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主要原因系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勤勉、审慎履行审计机构职责,定期报告披露期限内审计程序安排及执行不当,且未谨慎预判并真实告知审计报告可出具的时间及可能的进程风险,未提前与公司沟通可能存在的审计程序不足事项,在关键节点多次给予公司错误信息。审计机构在未提前与公司沟通可能存在的审计程序不足事项的情况下,一天之内审计意见由“标准无保留意见”变更为“保留意见”再变更为“无法表示意见”,导致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误判了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可能性,最终导致违规。

    交易所核查:

经核查并根据公司在听证时的相关陈述,公司年审会计师已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出具了正式的审计报告,但公司因审计意见不符合预期而拒绝予以披露。因此,公司及有关责任人称因审计机构的审计程序安排及执行不当,未能如期出具审计报告,导致公司未能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中,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郑创佳、时任董事会秘书徐罗旭作为年度报告编制的主要负责人,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面对公司与审计机构出现的分歧,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导致公司未能按时披露年度报告。所称尽早协调审计机构选聘工作,加班加点进行草案编制、年度报告披露预约工作,积极配合审计与函证工作等为其应尽职责,不能成为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

2019 年年度报告

鉴于正中珠江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允性,经与正中珠江友好协商决定终止 2019 年度的审计聘任。综合考虑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审计的需要,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聘请大华为公司 2019 年度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对公司(含子公司)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内控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119 号

关于对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A 股简称:广东榕泰,A 股证券代码:600589;

杨宝生,时任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林岳金,时任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杨 光,时任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高大鹏,时任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郑创佳,时任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

罗海雄,时任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林伟雄,时任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徐罗旭,时任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冯育升,时任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陈水挟,时任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晓东,时任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郑子彬,时任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愈静,时任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陈东扬,时任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朱少鹏,时任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原定于 2020 年 4 月 25 日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于 4月 29 日披露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后将 2019 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日期调整为 4 月 29 日。2020 年 4 月 29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已基本完成,为确保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质量,将2019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日期调整为 4月 30 日。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无法按期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直至2020 年 6 月 23 日,公司才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第一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20 年 4 月 30 日为上市公司发布 2019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最后期限,但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二)未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披露的 2019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 2019 年归属母公司净利润-5.38 亿元,2018 年公司归属母公司净利润 1.54 亿元,本年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由盈转亏。根据规定,公司应当在 2020 年 1 月 31 日前进行业绩预告,但公司未披露业绩预告。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尤其是年度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在整个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投资发展、治理内控等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上市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同时,年度业绩预告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根据规则要求和业绩预测情况,对年度业绩进行客观、合理的估计,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及时、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以明确市场预期。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预告,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上海证前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第 6.1条、第 6.4 条、第 11.3.1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宝生,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林岳金,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杨光,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高大鹏,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郑创佳,时任董事罗海雄、林伟雄,时任董事会秘书徐罗旭,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冯育升,时任独立董事陈水挟、李晓东、郑子彬,时任监事杨愈静、陈东扬、朱少鹏,作为公司时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未能按相关规定及时编制、审议公司年度报告并督促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对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同时,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宝生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徐罗旭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直接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郑创佳作为财务管理具体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冯育升作为财务会计事项主要督导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还对公司未披露业绩预告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上述人员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的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异议回复及听证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1.关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事项的申辩理由。

公司辩称,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主要原因系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勤勉、审慎履行审计机构职责,定期报告披露期限内审计程序安排及执行不当,且未谨慎预判并真实告知审计报告可出具的时间及可能的进程风险,未提前与公司沟通可能存在的审计程序不足事项,在关键节点多次给予公司错误信息。审计机构在未提前与公司沟通可能存在的审计程序不足事项的情况下,一天之内审计意见由“标准无保留意见”变更为“保留意见”再变更为“无法表示意见”,导致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误判了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可能性,最终导致违规。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宝生辩称:一是审计机构对公司法定期限前未能披露定期报告负有主要过错,其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虽不负有主要过错,但愿意对逾期披露的客观结果承担相应责任;二是对于法定期限后尚未披露定期报告的行为,系在定期报告披露已客观逾期的前提下,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而审慎做出。

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郑创佳辩称:一是在年度报告审计及编制过程中已勤勉尽责,认真落实年度报告草案编制工作,不存在流程管控、沟通协调及文件编制方面懈怠失职的情形;二是定期报告无法及时披露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持续敦促年审机构尽快完成核查和审计工作,降低负面影响。对于逾期披露定期报告客观上违反了信息披露及时性要求事项,不存在重大过错,恳请减轻处分。

时任董事会秘书徐罗旭辩称:一是在编制年度报告及协调披露的过程中已勤勉尽责,在首次预约及后续变更年度报告披露时间时均征求了董事长、财务总监和审计机构的意见;定期报告无法及时披露后,积极履职,督促年审机构尽快完成核查和审计工作;二是逾期披露定期报告客观上违反了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求,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但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林岳金、杨光,时任董事罗海雄、林伟雄辩称:一是在定期报告编制过程中已勤勉尽责,配合审计、函证等各项工作;二是在 2020 年 4 月 28 日前,未获悉任何可能导致定期报告无法如期披露的风险因素,直至 4 月 29 日情况变化造成紧急复杂的局面,最终未能阻止定期报告逾期披露事实的发生;三是定期报告无法及时披露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协调各方尽早披露定期报告。四是在同类违规案件中,对非承担主要责任的主体减轻处分,符合既往监管实践。对于逾期披露定期报告事项,不应承担主要责任。此外,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杨光提出,其主要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不负责具体编制事务。

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冯育升、时任独立董事陈水挟、时任独立董事郑子彬辩称:一是未实际参与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无法左右定期报告披露时间,也未参与违规行为的任何环节,在违规事项中未起任何作用;二是已履行了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有的勤勉尽责义务,在违规行为发生前尽其所能主动了解审计进展及公司经营情况,在违规行为发生后尽其所能敦促上市公司尽快披露定期报告;三是在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违规行为中,对独立董事减轻或免除处分,符合既往监管实践。时任独立董事李晓东辩称:一是已勤勉尽责,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从未缺席董事会会议,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判断,并发表相关独立意见;二是公司发出的《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及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中所载内容未经董事会会议批准,属于董事长擅自以董事会名义发布,其对相关事项均不知情;三是提交杨宝生出具的书面“免责声明”,证明其任独立董事以来勤勉尽责,在此次事件中确无任何责任;四是其代表中国互联网界担任多个国际互联网组织要职,如因处罚导致个人信誉折损,引起国际社会连锁反应,可能会造成难以挽回的负面国际影响。

时任监事杨愈静、陈东扬、朱少鹏辩称,作为监事无法左右定期报告披露事项,对违规事项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阻止作用,已勤勉尽责。在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多次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询问年度报告编制及审计进展;2020 年 4 月 30 日当天,向董事会发出《监事会关于督促尽快披露定期报告的函》,要求公司尽快于 4 月 30 日上传披露定期报告;2020年 5 月 1 日,再次向董事会秘书递交要求尽快披露定期报告的函,要求公司无论审计机构对公司出具何种意见,均应尽快安排披露定期报告。

此外,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高大鹏辩称:一是自 2017 年 4月起担任副总经理及公司子公司北京森华易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华)董事长职务,对于森华之外的业务和经营并未参与;二是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已勤勉尽责,配合审计工作;三是公司通知于 4 月 28 日召开董事会,但后续并未实际召开,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发出的《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及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中所载内容未经董事会会议批准,属于董事长擅自以董事会名义发布,其对相关事项均不知情;四是在违规行为发生后尽其所能联系审计机构,督促公司披露定期报告,降低违规行为不利影响。

2.关于未披露业绩预告事项的申辩理由。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辩称,在2020 年 1 月预审阶段,根据与年审机构沟通情况,预计公司2019 年度的净利润大致在 1 亿元左右,按照规定不触及业绩预告披露义务。根据 2020 年 4 月 23日年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初稿,仍无需披露业绩预告。鉴此,针对未披露业绩预告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不存在重大过错。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异议回复及听证中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审议后认为不能成立。

1.关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事项。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做好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保证定期报告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是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的重要内容。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19年年度报告和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严重扰乱投资者全面和及时获取公司年度和季度财务信息的合理预期,违规事实清楚明确。上市公司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年审机构作为公司聘请的独立第三方负责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公司应当独立编制包含财务报告在内的定期报告草案,并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年审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影响公司编制、披露定期报告义务的履行。公司理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审计机构能否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审计报告,是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应当及时关注的重点事项,并应当在审计机构未能及时出具审计报告时,尽早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予以解决,以确保定期报告依规按期披露。经核查并根据公司在听证时的相关陈述,公司年审会计师已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出具了正式的审计报告,但公司因审计意见不符合预期而拒绝予以披露。因此,公司及有关责任人称因审计机构的审计程序安排及执行不当,未能如期出具审计报告,导致公司未能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冯育升勤勉尽责的异议理由予以酌情考虑,对于其他责任人勤勉尽责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时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由董事会秘书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应协调落实与审计机构的沟通,确保定期报告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编制和披露。本案中,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郑创佳、时任董事会秘书徐罗旭作为年度报告编制的主要负责人,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面对公司与审计机构出现的分歧,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导致公司未能按时披露年度报告。所称尽早协调审计机构选聘工作,加班加点进行草案编制、年度报告披露预约工作,积极配合审计与函证工作等为其应尽职责,不能成为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高大鹏、林岳金、杨光,时任董事罗海雄、林伟雄等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及时主动了解,直至年度报告披露前一天才获悉公司与审计机构存在分歧的相关情况,所称已勤勉尽责、未获悉相关情况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更不能以不分管、未参与相关经营为由推卸应尽义务。

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委员召集人冯育升,时任独立董事郑子彬、李晓东、陈水挟,时任监事杨愈静、陈东扬、朱少鹏虽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但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负有督促公司及时编制年度报告、按时披露的法定义务,应持续关注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与经营管理状况,及时关注年度报告编制及审议情况并督促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对提出的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无法左右定期报告披露事项等异议理由不予采纳。同时,时任独立董事郑子彬、李晓东、陈水挟,时任监事杨愈静、陈东扬、朱少鹏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已经勤勉尽责;时任监事杨愈静、陈东扬、朱少鹏称在 2020 年 4 月30 日、5 月 1 日向董事会发函督促尽快安排披露定期报告,但彼时相关定期报告的法定披露时限已过,客观上也未能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对时任独立董事李晓东提出的对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公告并不知情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公司原定于 4 月30 日披露定期报告,但直至 4月 29 日深夜仍未召开董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议,其也未收到相关定期报告草案。作为董事,李晓东应当意识到年度报告按时披露已出现重大障碍,但其并未就此向公司提出任何异议或者督促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对相关公告是否知情并不影响对其未能勤勉尽责的违规责任认定。根据听证情况及相关异议材料,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冯育升积极关注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状况、与上市公司管理层商讨公司经营对策,在定期报告前期编制、披露期间多次询问进展情况、督促公司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虽最终未能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但其勤勉履职表现可予酌情考虑。

公司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迟至2020 年 6 月 23 日才披露相关定期报告,违规事实清楚。相关责任人所称事后采取补救措施、未实际减轻违规行为造成的严重市场影响,不足以减免违规责任。公司未能按时披露定期报告长达近两个月,违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在作出纪律处分时,已经综合考虑相关责任主体的违规事项、职责、作用、地位等因素。

2.关于未披露业绩预告事项。上市公司在预测当期业绩情况

时,应当根据会计准则要求,结合日常经营状况,参考外部机构沟通情况,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合理的预测,并在业绩变化触及业绩预告披露标准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应当对相关资产减值事项进行独立、审慎预判,而非仅仅依赖外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称根据 2020年 1 月、2020 年 4 月与年审机构的沟通情况预计未触及业绩预告披露义务的异议理由,不能构成减免其对于未披露业绩预告违规行为责任的合理理由。此外,鉴于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冯育升在业绩预告事项上负有高于其他独立董事的注意义务,虽然具有一定勤勉尽责的履职表现,但同时应对定期报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未披露业绩预告两项违规负有相应责任。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17.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宝生,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林岳金、杨光、高大鹏,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郑创佳,时任董事罗海雄、林伟雄,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冯育升,时任独立董事陈水挟、李晓东、郑子彬,时任董事会秘书徐罗旭,时任监事杨愈静、陈东扬、朱少鹏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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