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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上市申报前清理对赌回购条款,不存在中止及恢复条款。

中国资本市场三十年

作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京东

IPO上市号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问题 2、关于对赌协议 

根据申报材料:广州京智青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方)与孙建龙(转让方)、广州千陌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方)、广东龙坤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担保方)、陌仟合伙于 2019 年 3 月签署的关于陌仟合伙之《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中存在发行人未能成功上市时的财产份额回购安排。


上述各方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原回购条款自动终止,各方就该等条款范围内的权利义务一并自动解除。


请发行人说明对赌协议具体内容、解除及清理情况、是否存在中止及恢复条款,如是,请说明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已解除或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并就已解除或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进行风险提示。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发行人股权变动历史上是否存在其他对赌协议或相关利益安排的核查情况、核查方法及核查的充分性。

回复:(一)请发行人说明对赌协议具体内容、解除及清理情况、是否存在中止及恢复条款,如是,请说明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 

1、对赌协议具体内容广州京智青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方)与孙建龙(转让方)、广州千陌互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方)、广东龙坤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担保方)、陌仟合伙于 2019 年 3 月签署关于陌仟合伙之《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编号:JZQM-FEZR-2019-03-01),其中存在发行人未能成功上市时的财产份额回购安排,具体如下:“

4.1 转让方、担保方一致同意并承诺,如果出现以下情形1之一的,则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担保方按 4.2 款约定以现金形式回购受让方持有的全部合伙企业份额或被投资公司股权:公司未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向中国证监会申报;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公司未能成功在沪深交易所完成 IPO 首发上市的。

4.2 若出现 4.1 款约定的情形,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担保方提前偿还份额转让价款及约定的年化 15%的收益,及/或向转让方、担保方发出书面“份额回购通知”或“股权回购通知”,要求转让方、担保方按下述价格回购份额或股权:

(1)受让价格=份额转让价款*(1+15%*自受让方付款日至份额回购价款实际支付日的自然天数/365 天);


(2)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受让方以书面形式确认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上市公司财务审计标准、要求和习惯对公司进行审计并出具的审计报告中确认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即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格×受让方所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相应股份数(模拟持股股份数量)。

4.3 最终回购价格以上述两者孰高确定。转让方、担保方应当在受让方书面“份额回购通知”或“股权回购通知”送达当日起 2 个月内向受让方支付完毕所有回购款。


6.5 转让方、担保方、合伙企业保证并承诺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公司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本协议各方在此事先同意,如公司提报 IPO,则自提报之日起,本协议中的回购条款无效。但如果出现撤材料、审核不通过等未能成功上市的情形,则前述失效的回购条款自动恢复效力,转让方、担保方承诺仍按本协议 4.1、4.2 款履行回购义务。” 

2、2020 年 9 月解除对赌事项、不存在中止及恢复条款 

上述各方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编号:JZQM-ZRBC-2020-09-01),约定上述回购条款自动终止,各方就该等条款范围内的权利义务一并自动解除。各方对此无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且各方签署该等补充协议视为放弃任何追诉权利的自动承诺。上述各方有关发行人未能成功上市时的财产份额回购安排已根据上述《财产份额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的约定而彻底解除,不存在中止及恢复条款。 

(二)说明已解除或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并就已解除或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进行风险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有关规定,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可以不清理: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经核查上述《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其签署主体不涉及发行人,发行人未作为当事人承担任何对赌协议;因其仅涉及陌仟合伙层面的财产份额回购安排,该等协议中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变化的约定;该等协议未与发行人市值挂钩;且该等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

此外,鉴于该等《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在发行人申报前已彻底解除,不存在中止及恢复条款,因此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之“五、其他风险”之“(四)对赌协议的风险”中补充披露如下内容:(四)对赌协议的风险公司董事、股东孙建龙曾与广州京智青木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协议中包括公司未能成功上市时的财产份额回购安排。2020年9月28日,双方已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上述对赌协议彻底解除,不存在中止及恢复条款,提请投资人关注相关风险。 

(三)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对发行人股权变动历史上是否存在其他对赌协议或相关利益安排的核查情况、核查方法及核查的充分性。通过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增资、或减资的相关协议,及对发行人直接持股股东进行访谈,发行人股权变动历史上不存在其他对赌协议或相关利益安排。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的说明】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1、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增资或减资的相关协议、相关价款支付凭证;2、获取并核查上述《财产份额转让协议》、《财产份额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3、向孙建龙及有关当事人了解具体情况;对发行人的直接持股股东进行访谈,确认发行人股权变动历史上不存在其他对赌协议或相关利益安排。4、取得了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股东有关是否存在其他对赌协议或相关利益安排事项的确认函,其均确认历史上不存在其他对赌协议或相关利益安排。【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对赌协议已彻底解除和清理,不存在中止及恢复条款;已解除的对赌协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就已解除的对赌协议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进行风险提示;发行人股权变动历史上不存在其他对赌协议或相关利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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