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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一例】外籍个人境内出售自购住房需要缴税吗?

V老师,我们公司目前有一名外籍员工,2019年1月从美国母公司派至我们深圳公司担任技术顾问,派遣期间为四年。2020年4月,他在深圳购买了一套住房作为投资,计划三年后回国时卖出。请问,这种情况下,他出售房产需要在中国缴税吗?




首先,一般的个人在中国转让不动产可能涉及的税费包括: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其中,契税是对不动产的受让方征收;土地增值税及印花税方面,目前对于个人销售住房是暂免征收的,所以暂时不用考虑。那么,主要看的就是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根据现行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个人销售住房的相关政策总结如下:

另,根据深建字[2020]137号第三条,更新存量住房(即二手住房)交易计税参考价格,使计税参考价格更接近市场价格;同时,将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到5年。其他城市要同样关注当地是否有调整政策出台。

因此,该外籍员工如果于购买住房后5年内转让,则仍然需要缴纳增值税以及附加税费。

注:关于“普通住房”的执行标准,各地的政策有所不同。目前深圳的普通住房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 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

  • 实际成交总价低于750(含本数)万元。


个人所得税



考虑个人所得税时,我们首先要看看这名外籍员工在中国的居民身份。请问这名员工自2019年1月派遣入境后,是否一直在境内工作? 

是的,他入境后一直在境内任职。




这种情况下,他属于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无住所居民个人”。

他都在中国买房了,还是属于“无住所个人”吗?




是的。因为中国税法中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这个外籍员工虽然出于投资目的在中国境内购买了房产,但是任职结束后,他仍然会回到美国,所以不属于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但,由于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达到了一百八十三天,所以他是“无住所”的居民个人。

根据中国的个税法,居民个人需要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注: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出售房产的所得如何判定来源地是境内还是境外?




这个问题问的好!根据个税实施条例,转让不动产取得的所得的来源地按照不动产的所在地进行判定。因此,该外籍员工转让境内住房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需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针对不动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分为“核定征收”“核实征收”两类:
(1)核定征收方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1%(或1.5%、3%)
注:深圳市个人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标准为:普通住房为1%,非普通住房或非住宅类房产为1.5%,拍卖房为3%。
(2)核实征收方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房地产原值-转让过程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
注:关于个人转让住房具体适用上述哪种征收方式,要看该个人是否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购买合同、房地产原值凭证、以及合理费用相关凭证。

非常感谢!现在清楚了。




V老师简介:

刘真Vivian Liu,深圳市吾友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原PwC税务经理,十多年外企及外国企业服务经验,擅长“引进来”各项财税咨询,精通日语及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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