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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什么算农村违章建筑!这笔糊涂账该弄清了!

提前打个预防针,本文较长:主要讲了4个问题,(1)违建不补现实是否公平的问题(2)违章建筑缺乏法律依据(3)违法(章)建筑应由中央统一认定标准(4)现实中违章认定已经被扩大化,对农民有失公平

一、“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真的扎了农民的心!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的拆迁补偿在法律上一直缺位。中央并没有明确可操作性的拆迁补偿政策,拆迁流程,补偿标准。一般都是由各地方政府自己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虽然拆迁补偿的标准和流程每个地方各不相同,但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在各地政府却是基本是高度统一的。

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对农民而言是扎心的。毕竟农民大部分的收入都用来沉淀在农村的房屋上。一旦被认定为违建,不仅意味着没有补偿,还意味着自己多年的积蓄将一无所有,甚至居无定所。

二、剥开违章建筑的糊涂账!违章建筑查无法律依据!

1、首次提出违章建筑缘于1980年国务院的通知,但没有明确什么是违章建筑

1980年4月的国务院《批准中央气象局关于保护气象台站观测环境的通知》中明确:“凡事先未征得气象部门同意,在气象台站附近进行建设而造成观测环境破坏的,应按违章建筑处理,情节严重者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1981年8月国务院在《批转水利部、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城市防洪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必须严格禁止填堵行洪河道,强占江河滩地进行违章建筑。”

但这两个文件都只是一个通知的方式(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没有对“违章建筑”的概念进行阐述。

2、1982年国务院颁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四年即被废除,并未提未批先建的农房如何处理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尽管其中涉及到建房审批,但其出发点是从土地,而非房屋,在条例的第二十条,也涉及到未经审批建房的处罚情形,但没有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如何处分。

3、1984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并非针对农村

《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本条例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要么退出违章占用的土地或吊销用地许可证,停止违章建设行为,责令其拆除违章的建筑物,并可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农地圈备注:《城市规划条例》指的是城市规划,而不是城乡规划,第五十条也并非定义什么事违章建筑(我国实行城乡二元结构,农村的规划、治理缺位,没有乡村规划法律法规)

4、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仍未建立农村建房的审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版废止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农地圈备注:这条适用的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这种情形,而并非涉及建房的审批,对建房如何审批,仍然没有规定。

真正的建房审批,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农村是在九十年代初、中期,而在城市规划范围外的农村则更晚一些,我国的中西部地区农村建房审批则更晚,甚至有很多农村直至今天建房仍无需审批。

既然没有建立对应的农村建房审批制度,何来的没有许可证就算违法建筑?

5、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提出违法建筑而非违章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此条款涉及对未经审批的建筑进行处罚的规定,但这里的未经审批的建筑是违法建筑的概念,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而不再是所谓的“违章建筑”。

三、违章建筑概念模糊,标准混乱!

综上所述,违章建筑并不是一个严肃、明确的概念。违章建筑的认定标准存在比较大的问题,标准比较混乱,建议统成为违法建筑。国家应该统一制定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建议从两个层面进行考量:

一、是否依法申办了用地和建房审批手续(认定时间点很关键,下文会单独讨论)

二、建筑物是否违反城乡整体规划

对于没有申办用地和建房审批手续,但不违反城乡整体规划,应该允许补办相应的审批手续

对于违反城乡整体规划但是可以通过修正的方式适应整体规划,应该建立修正制度,允许修正后补办手续,经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可认定为合法建筑

四、现实中违章建筑的认定标准打击面过大之嫌!

尽管通过我们上面的分析,在法律上并没有找到对农村违章建筑的定义。但在实际的认定过程中,各地却有通用的操作规范。也就是有两个标准:

(1)以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为时间节点

即1982年2月13日之前建造的房屋,无需审批手续,而1982年2月13日之后的房屋,如果没有审批手续,则认定为违章建筑。

农地圈备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是个粗放式的法规,由于内容与现实不相符,实施了4年即被废止,以此时间为节点对于被拆迁人是欠公平的。

(2)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1986年为时间节点

1986年之前无需审批手续均为合法建筑,1986年之后,无审批手续,则认定为违章建筑。

农地圈备注:该法仅仅规定了建房中的土地审批,而没有涉及房屋的建造审批,很显然,如果是原有宅基地上兴建房屋,则不适用该法律,这种将1986年作为一个统一的时间节点,有扩大化解释之嫌疑。(根本没有建立建房审批制度又何来的建房审批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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