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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潘是一个90后,很会为人处世,会来事。年前入职了一家科技公司,双方在经过几轮面试后觉得都对彼此满意,所以就签署了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上面公司自作主张在上面写了这句话:如果公司财会人员出现少算、错算、漏算王小石基本工资及加班工资的情况,每少1元,愿意赔偿50元作为对小潘的补偿。
最后问题就出在这句话上面,也不知道究竟是谁想出来的,简直就是送人头的节奏。
经过一年的工作后,小潘和公司有了一些矛盾,然后小潘就以“工资待遇不公”为由辞职。
辞职了还没一周,他就马上告公司,理由就是劳动合同上面的那句话,以此计算公司需要赔偿自己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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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双方就开始打官司,可是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结果都是小潘胜诉,公司失败。原因就是那句话,法院的理由是:
公司与王小石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公司财会人员出现少算、错算、漏算王传宏基本工资及加班工资的情况,每少1元,愿意赔偿50元作为对王小石的补偿”,上述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能签订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补偿的条款,即上述条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因本案仅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补偿的约定,故也不存在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双方的约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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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企业对于合同方面法律意识还是及其淡薄,不仅仅是劳动合同,就是与其他公司合同所签署的合同大多都是漏洞百出,只要对方抓住里面的字眼进行法律诉讼,那么后果都是必败无疑。在制定合同前咨询专业的律师来逐字逐句的检查,看看有没有疏漏之处,提前为企业规避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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