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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发生多年,诉强拆过了起诉期限,但补偿的职责永不过时

小黄家在某区有有产权证的房子一套,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该房子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征收程序不合法且补偿太低,小黄一直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12年6月的一天,小黄家的房子被区政府在未下补偿决定,未申请法院强拆的情况下,给直接强拆了。事情发生后,小黄多次找区政府协商赔偿的事情,经过6年,好不容易谈成了,眼看就要到签署协议的阶段,却碰上了换届。换届后新的领导不同意之前的方案,协议也没有签成。这6年来,小黄为了这件事跑了不知道多少个部门,现在临门一脚,即将到手的补偿就这么化为泡影。小黄心里很不甘也很气愤,明明自己家的房子是合法的,强拆的程序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自己就不能拿到补偿呢!思考良久,小黄终于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问题来了,已经过去7年了,起诉强拆已经过了起诉期限了,小黄还能起诉吗?

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一般是6个月,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具体到小黄家的情况,起诉强拆应当适用一年的起诉期限。而现在7年过去了,想要通过起诉强拆来拿到补偿的,显然是不可能了。那这种情况下,就没有任何办法了吗?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小黄可以要求区政府履行补偿安置义务,这种义务不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消失。当然小编也提示大家,类似小黄家的这种情况,应当先向区政府写书面的履责申请,区政府不答复或者答复不满意的,我们可以在2个月后或者收到答复之日起六个月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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