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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质证意见针针见血!直击要害!最后一句更是点睛之笔

这样的证据质证意见直击要点,仲裁员、法官就喜欢这样的代理律师,没有掺杂太多'情感攻击'因素,最后用《劳动法》总则的立法宗旨来结束质证,又抬高了一个高度!佩服➕欣赏!

1.双方微信对话仅仅是对劳动报酬计算方式进行约定,并不能证明是合作关系。申请人确认的只是有关劳动报酬计算方法、方式。

2.外贸合作内容:不予确认,申请人未签名同意过。

3.合作关系一直是被申请人在主张,在对话中抓字眼,想以此来否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双方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作关系,申请人对合作关系不予认可。

4.申请人是居家网络办公,也确实在家照顾孩子,但并未影响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正常履行,反而由于不用乘坐交通工具去现场办公,在工作上投入了大量时间,且申请人因工作需要也需要按要求回被申请人工作地址办公。有微信为证。

5.申请人的报酬是拿提成,但是没有认可过被申请人主张的双方是合作关系,双方也没有签订合作协议。

6.申请人是因为东莞疫情封控原因不能到公司办公,而非故意不去办公,被申请人在歪曲概念。

7.申请人的工作就是做网络销售业务,并非房产销售人员,从双方的上下文对话来看,申请人只是以唠家常方式向被申请人友情介绍房子(买不买无所谓),申请人并非专业售房人员也未取得相关资质证书,被申请人以此句对话来主张申请人主业是售房人员纯粹是胡乱猜测。

8.申请人使用的是被申请人提供的手机,是由被申请人提供劳动工作条件,申请人没有自主决定权,必须按照被申请人提供的统一号码对外联络。

9.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发朋友圈,申请人在工作之外,有自己的生活圈,也有一些爱旅游的朋友。申请人只是按要求用公司提供的微信发朋友圈,不想工作和生活混在一起。不能以此推断申请人是从事旅游职业的,被申请人一会说申请人主业是卖房子的,一会又说主业是旅游,就是想以此否认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情形不是劳动关系。

10.被申请人微信对话中也自认,我的相关业务需要被申请人的培训和指导,我是要接受被申请人的管理的,被申请人一再主张双方是“合作”,并一再扣合作字眼,申请人对此不予确认。

11.申请人并没有私接客户,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没有举证证明申请人存在私接客户的情况,属于单方面说辞。这也侧面说明申请人必须要接受被申请人的管理,包括联系谁、用什么联系方式,所以被申请人主张双方是合作关系,申请人对此不予认可,双方之间建立的就是劳动关系。

12.有关补签业务禁止协议书、外贸合作书,请仲裁员注意要求补签时间,这是发生在双方产生纠纷之后,实际原因是被申请人为了逃避有关用人单位要承担劳动关系的责任和义务,想以此方式来规避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对该份协议不予确认,也未签名,最后申请人决定不同意签订,以上均有相关微信对话证据证明。双方自始至终都没有签订过任何协议,所以协议约定之内容并不对双方生效,申请人从未确认、承认过,协议内容对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不确认双方是合作关系。合作关系在民法上有严格的定义和构成要件,要么是承揽关系、要么是劳务关系等等。

13.有关“合作”的字眼一直是被申请人在提出,申请人不存在破坏规则行为,实际上双方也没签订任何规则类的文件,申请人说的是不想再继续做这份工作,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是主动放弃合作,这是被申请人单方面歪曲概念。

14.申请人拿到的提成正好说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了相应劳动报酬,申请人从事的就是被申请人提供的有劳动报酬的工作,被申请人提供了网络销售平台、提供了工作条件(手机)、提供了平台用户名和密码(用户名和密码由被申请人管理,申请人无自主决定操作权限)等等,所以双方符合构成劳动关系的要件,双方是劳动关系而非其他合作关系。

15.双方之间根本没有任何约定,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私接客户不结算分成违反约定,被申请人一是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有私接客户行为,二没有提交双方有签过任何约定,何来破坏约定、破坏契约精神之说?

综上,被申请人就是想以双方是合作关系来抵抗双方是劳动关系的观点,借此逃避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上面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被申请人既想用劳动力赚取利益,又想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例如: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购买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等。此种行为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所以,申请人坚持认为双方之间的用工形式完全符合构成劳动关系的要件,请仲裁庭认定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而非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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