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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水污染防治设施给水管道和排污管道要求

1    给水管道
1.1  企业给水管道按工业用水、生活用水、消防用水三种用途分开,各类用水分别安装水表,按月记录用水量。
1.2  企业给水管道按照工业用水、生活用水、消防用水进行标识,标识方法应符合GB7231要求。
1.3  企业现有给水系统中,存在低压室外消防给水系统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情形的,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阀门不应超过2个,且阀门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设有明显标志,并安装水表记录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量。
1.4  新建污染源,不应将其消防给水系统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系统合并。
2    排污管道
2.1  从车间源头至废水处理设施的不同类型废水排污管道需采用不同颜色进行标识,各类型废水管道标识颜色规定见附录A.4
2.2  排污管道采用带箭头的长方形识别色标牌标明废水主要污染物及流向。
2.3  排污管道明标位置包括:废水管道的起点、终点、交叉点、转弯处、阀门和穿墙孔两侧及其他需要标识的部位;管道长度超过5m时,间隔5m设置一个标识。
2.4  排污管道应采用明管敷设。采用地下管沟的,应防止雨水进入,管沟盖板的设置应便于检修、维护;采用高架管道的,应设置管架固定装置,管道布置整齐,标识清楚。
2.5  每个车间排出的同类型废水只允许设一根排污管道。
2.6  同类型废水进入废水处理设施前应汇入同一管道。
2.7  各类型废水在进入废水处理设施前应安装流量计计量其废水量。
2.8  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和含氰废水应设置预处理设施,处理达到DB44/26(或该行业应执行的行业水污染排放标准)后,再进入综合废水处理站。
2.9  初期雨水应按要求送至综合废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2.10  雨水排放管渠内不应敷设其它排污管或与其它排污管交叉。
2.11  雨水及生活污水排放系统应在地面用白色标识标明走向。并按照GB50014的要求设置检查井。
2.12  所有排污管道应为固定管。
2.13  所有废弃排污管道应拆除。

转自:环境监测实战  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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