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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字号与其他企业相同,构成不正当竞争吗?
一、前言
很多企业家在创业伊始,一般会认真慎重地为自己的新公司取一个响亮且寓意好的字号(类似于给自己的孩子取名字),那如果取的名字与已经注册的公司字号一样,是否可以呢?会不会有什么法律风险?
二、是否能通过核名
要问是否可以,首先需要过“核名”这一关,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第十七条的规定:
在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人拟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下列同行业或者不使用行业、经营特点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
(一)已经登记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已经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或者受让企业名称的除外;
(三)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被撤销变更登记未满1年的原企业名称,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其中,该规定的第六条规定,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也就是说,在同一个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企业,一般来说,同行业不能重名,同时也不能与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同名。        当然,工商行政部门在企业申请登记注册时,对企业名称仅进行程序性审查,因此,现实中难免存在同行业重名仍然能够注册的情形。因此,在诉讼中,企业名称经过工商行政部门审核注册并不能成为其使用该字号具有正当性的依据。三、是否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其次,即便通过工商行政部门的“核名”,成功地注册登记了,也要评估是否有不正当竞争的嫌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因此,如果字号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重名,且可能会造成混淆,则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具体来说,该条款的适用至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在先的企业字号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具有一定影响力,则可以考虑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条的一般条款,此处按下不表,且听下回分解);
第二,在后的企业与在先的企业具有竞争关系。
四、案例
下面,笔者用自己办理的案件来举例说明。
委托笔者的客户是一家成立于2004年的环保公司(原告),名字主要部分为AB环保,被告则是成立于2020年的企业,名字主要部分为AB环境。原被告的地理位置也很接近。
为了证明原告的字号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原告出具了至少以下证据:
1、各项荣誉证书;
2、专利清单;
3、原告宣传的证据;
4、厂房租赁合同及分公司的租赁合同;
5、合作伙伴情况。
为了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原告出具了如下证据:
1、双方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2、双方的宣传资料。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成立至今近20年,持续使用“AB”作为企业字号,且经过持续使用及宣传,原告在环境环保设备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被告所属行业与原告相同,二者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AB,其他组成仅一字之别(“保”和“境”的区别),不仅容易引起混淆,也反应了被告“攀附”的主观故意。此外,二者的注册地均在东莞市,注册在后的企业更应合理避让。法院认为,在企业字号相同的情况下,相关公众容易认为两公司产品或两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最终,法院判定被告立即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开支。
综上所述,在给企业取名时,不仅要考虑是否能够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名成功,还要考虑是否会构成不正当竞争,建议在注册公司前先检索是否与同行企业存在重名的问题,此外还要检索该名字的商标注册情况,见《商标法》第五十八条,针对此点,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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