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31日收到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720224号)
2023年4月19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19号)。
根据《告知书》查明涉嫌违法的事实:公司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至2019年连续五年虚增利润总额总计178,452.72万元,将导致公司经追溯调整后连续5年净利润为负。(YCY会计行业观察转载注:从2012-2019年,年报累计虚增利润为26.3亿)
奇信股份及相关人员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一)《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12月11日,奇信股份披露《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奇信股份涉嫌在《招股说明书》中作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2012年,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25,591.47万元,虚增成本总额22,357.83万元,少计成本总额19,171.1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2,404.8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7.21%。
2013年,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13,413.82万元,虚增成本总额11,766.37万元,少计成本总额23,108.93万元,少计费用365.1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5,121.5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31.96%。
2014年,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12,540.85万元,虚增成本总额10,027.80万元,少计成本总额33,968.73万元,少计费用520.9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002.7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2.94%。
2015年上半年,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17,628.26万元,虚增成本总额14,373.54万元,少计成本总额14,803.8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8,058.59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7.56%。
(二)上市后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奇信股份上市后,涉嫌在定期报告中作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2015年年度报告》中,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43,740.72万元,虚增成本总额36,773.44万元,少计成本总额29,519.84万元,少计费用602.1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089.2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79.68%。
《2016年年度报告》中,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28,725.74万元,虚增成本总额24,079.34万元,少计成本总额27,043.78万元,少计费用828.0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2,518.24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03.47%。
《2017年年度报告》中,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2,234.28万元,虚增成本总额2,002.78万元,少计成本总额38,079.77万元,少计费用1,379.1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9,690.3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01.35%。
《2018年年度报告》中,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4,332.19万元,虚增成本总额3,855.58万元,少计成本总额37,112.53万元,少计费用338.9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928.1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58.94%。
《2019年年度报告》中,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总额441.57万元,虚增成本总额451.30万元,少计成本总额31,044.12万元,少计费用192.3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1,226.7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42.64%。
我会认为,奇信股份《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后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20年3月31日,奇信股份公告《2020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公告》。4月3日,奇信股份公告《2020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其中所含2017年、2018年财务数据存在前述《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的重大虚假内容。同日,奇信股份完成“20奇信01”的发行,募集资金2亿元。
我会认为,奇信股份《募集说明书》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涉嫌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奇信股份发行文件、相关公告、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财务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行为,时任董事、副董事长、董事长叶洪孝,时任董事、总裁余少雄,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高级副总裁乔飞翔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监事宋雪山,时任副总裁、高级副总裁张翠兰,时任副总经理、高级副总裁、执行总裁罗卫民,时任董事会秘书何定涛,时任副总经理、执行总裁叶小金,时任副总裁朱勇珍,时任副总裁谢志攀,时任监事王晖,时任监事苏丽君,时任财务部职员伍小勇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时任财务部副经理、财务中心总经理刘松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此外,叶家豪作为奇信股份的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行为,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和《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拟决定:对奇信股份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和叶家豪的组织、指使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奇信股份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和叶家豪的组织、指使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综合上述二项:
(YCY会计行业观察转载注:对财会类人员合计处罚1000万,对财务总监处罚700万,是2021年以来的次高记录)
我会拟决定:对叶家豪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我会拟决定:对叶洪孝、余少雄、乔飞翔分别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宋雪山、张翠兰、罗卫民分别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根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附:ST奇信历年审计情况和IPO相关情况
来源:YCY会计行业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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