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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客户提名费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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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2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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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本文来自公告,由会计雅苑收集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公司其他非流动资产包括客户提名费,报告期各期客户提名费的账面金额分别为 17,977.70 万元、18,397.80 万元和 22,510.19 万元,公司一年以内的客户提名费计入其他流动资产。

请说明客户提名费的具体内容及形成原因,相关金额的确认依据,公司对客户提名费的会计分类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一) 客户提名费的具体内容及形成原因

根据汽车零部件行业惯例,零部件供应商获得整车厂或一级供应商(以下简称“客户”)定点时,客户通常会通过定点信要求零部件供应商向其支付一笔折扣款(Quick Saving),亦即提名费,实际性质为预付量产阶段的产品折扣。客户确定定点后,会就该提名费向零部件供应商出具发票,零部件供应商在发票送达之时进行支付。若零部件供应商在定点时与该客户存在正在履约的存量供货合同,则客户也可通过抵扣货款的形式进行收取。按照行业惯例,如果零部件供应商未来未能成功取得供货合同,则整车厂或一级供应商应返还量产前已从零部件供应商处收取的折扣款。

(二)提名费金额的确认依据

公司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定点信约定的金额或定点过程中双方沟通邮件确认的金额作为提名费的确认依据。

(三)公司对客户提名费的会计分类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应付客户(或向客户购买本企业商品的第三方,本条下同)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并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

结合发行人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分析, 公司向客户支付的提名费并非用于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 实质为向客户提前支付的量产产品折扣款, 该等费用预计可以从客户未来很可能发生的采购中收回。若公司后续未与客户达成供货合同,已支付的提名费得以退还、未支付的提名费无需支付。发行人于支付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将支付款项确认为一项资产,在量产开始日(SOP)至量产结束日(EOP)期间采用合理的方式在量产产品收入确认当期冲减收入。于初始确认时,支付的提名费确认为一项长期资产;于报表日,将预计报表日未来 12 个月内冲减收入的提名费金额重分类至流动资产进行列报。

发行人对提名费的会计核算方法符合收入准则第十九条关于向客户支付对价的规定。汽车零部件公司中,均胜电子、德尔股份、香山股份均存在此种业务模式,且采用与发行人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具体如下:


综上,公司对于客户提名费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与应付客户对价相关的规定,与同行业公司相比不存在显著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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