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通知》对全省跨省及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范统一。
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且在待遇享受期内的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主要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长期在参保地以外工作、居住、生活的人员;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主要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一次备案、长期有效”。
在办理长期备案生效后,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申请变更。
因退休安置地、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等情况的,凭有关资料可实时申请变更。
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一次备案、半年有效”。
6个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因病情需要且由具备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证明的,凭有关资料可实时申请变更。
异地急诊抢救人员视同已备案。
转诊人员需有转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院转诊证明材料方可备案。转诊资质医院为:县域内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和我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入院时未办理异地备案,符合条件的在出院结算前补办异地就医备案后,可直接联网结算报销。
我市参保人员可通过线下、线上多种渠道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其中,参保人可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符合受理范围的,当场受理,即时办结。
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业务,可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微信小程序、四川医保APP、四川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微信小程序申请办理自助备案登记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异地就医备案时,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州)或直辖市;参保人员到海南、西藏等省级统筹地区和就医的,可直接备案到就医省和。
我市办理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人员的医保待遇方面,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回我市就医的,执行我市规定的本地就医医保待遇支付政策;
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手续的,在备案有效期内回我市就医,若在出院结算前按承诺事项补齐相关备案材料,可享受我市行政区域内医保住院报销政策;若未补齐相关备案材料,则执行我市跨省转诊转院待遇水平。相关备案材料为: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普通门诊、药店购药、门诊慢特病、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报销待遇执行我市规定的本地就医支付比例,不需要备案(二类门诊慢特病除外)。
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管理”规定;跨省和省内异地就医手工报销执行“参保地目录、参保地政策、就医地管理”规定。
就医地目录指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
参保地目录指参保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
参保地政策指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
规范门诊慢特病支付管理。严格执行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用药管理规定,不再另行设置支付范围(目录)。
对于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保人员主诉无第三方责任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可结合接诊及参保人员病情等实际情况,由参保人员填写《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取消我市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外伤登记备案。支持参保人无第三方责任外伤费用在就医地直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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