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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证法的萌芽-克服主体和客体、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对立

我们都知道康德开启了德国古典哲学的一个新时代,某种意义上康德的很多思想也是辩证法(当然不是指朴素辩证法)的萌芽,今天我们就借由主体和客体、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对立来初探辩证法的潜在矛盾。

一、主体和客体

从近代笛卡尔哲学“我思故我在”,开启了西方哲学主体性启蒙觉醒的时代,同时也就开启了主体和客体对立的时代。这个时候的哲学,我们开始关注主体,即人类的精神;但随之就和思维的对象相割裂,即自然。

从笛卡尔开始,近代哲学诚然开启了新的思路,但也走向了困难,如何克服主客之间的对立成为后来哲学家面对的问题。甚至,这种对立还差一点摧毁知识的大厦,到休谟的时候,“一切知识都只是我们主体的习惯性联想”。

这是对客观性的第一种理解,即思维的对象就是我们的客体。

二、主观性与客观性

康德站出来,试图挽救知识,康德需要找到知识的普遍必然性,就对过往的思维进行了倒转。把客观性看做认识的规律,知性(或精神)的必然法则;而思维的对象(即自然,原本意义上的客体)反而成为了我们主观的现象。

因此,在康德批判哲学,首先出现了一个矛盾选择,即精神到底是主体的还是客观性的,自然到底是客体的还是主观性的。

这是对客观性的第二种理解,即思维的规律,普遍必然性。

三、辩证法

面对形而上学和批判哲学两者哲学观,各自有各自的道理。其后的哲学,必然就要回答和解决这样的问题,就是克服主体与客体、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对立,也要克服主体与客观性、客体与主观性的分裂。

在康德哲学中,我们显然也已经看到了辩证法的萌芽,通过对主客的各种理解,有助于我们去理解辩证法的深刻内涵,以及要解决的问题。

这是对客观性的第三种理解,既是主观的也是客观的,既是主体的也是客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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