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一、案例简介 某制造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度实现销售额100万元左右,基本上每个月不到10万元的营业收入,2016年度累计缴纳各项税费29万元,其中三项附加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基金)2.1万元,按照政策规定,月销售额不到10万元的纳税人是免征以上三项政府性基金的,但是由于不熟悉税收优惠政策,导致多交了2.1万元的附加税费。 二、政策原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 1、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3、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三、政策提醒 1、所有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30万元)的增值税纳税人,均可以适用该项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优惠政策,也就是只是缴纳城建税! 2、没有所谓的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等条件限制,如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也可享受该项政策; 3、对应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是不含税额; 4、 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哪个月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则哪个月免征政府性基金;哪个月不符合,则哪个月不免政府性基金; 5、免征的三项附加税费不需要做相关的会计处理即可。 四、案例总结 1、优秀的财务人员必须做到感知政策、熟悉政策、运用政策,直到吃透每一项税收政策背后的东西; 2、有经验的会计是从来不会做违法偷税的,而是一定会合法节税; 3、现代企业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做到4句话:不多交税、不早交税、税负合理、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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