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包括哪些情形?《意见》并没有具体规定。不过,在一些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则有体现:
如《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东莞市公安局关于办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联席会议纪要》(东检[2018]69号)第12条第(4)项:“无驾驶机动车资格的(系指未取得或准驾不符、被吊销、暂扣驾驶证以及公告停止使用的状态驾驶机动车的情况;驾驶证被扣留、短期超出驾驶证年检期限及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不属于无驾驶机动车资格)”。
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19〕151 号)第五条第1款第(4)项:“无驾驶汽车资格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 12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
二
在司法实践中,就广东地区的醉驾判例看,“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认定与前述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的观点并非一致。我们对广东地区的一些司法判例进行了梳理、总结:
一、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案例一:东莞市中级法院(2021)粤19刑终67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查明,欧某曾因酒驾于2020年4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2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后欧某又醉酒驾驶于2020年8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案发时其机动车驾驶证仍在行政处罚暂扣期间。
法院认为,其机动车驾驶证因前述行政处罚,仍在暂扣期间,根据相关司法文件,属无驾驶机动车资格的情形,依法应从重处罚,原判对该从重处罚情节未予认定,本院予以纠正。
二、驾驶证超分被停止使用、注销后驾驶机动车的
案例二:东莞市中级法院(2021)粤19刑终330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何某因本案被处理时,其机动车驾驶证已于2011年因超分,被停止使用,后被注销,根据相关司法文件,属无驾驶机动车资格的情形,情节严重,依法应从重处罚。
三、驾驶机动车与准驾车型不符的
案例三:东莞市第一法院(2021)粤1971刑初3608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查明,被告人李某醉酒后无证(与准驾车型不符)驾驶一辆悬挂“粤A1××××”号牌二轮摩托车。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无驾驶机动车资格等从重处罚情节。
四、驾驶证超分,扣留,停止使用仍驾驶机动车的
案例四:东莞市第一法院(2020)粤1971刑初5180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查明,被告人沈某在无驾驶机动车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证状态:超分,扣留,停止使用),酒后驾驶粤S*****号牌小型轿车,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28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等从重处罚情节
五、驾驶证期满未换新证,已注销,驾驶机动车的
案例五:广州市中级法院(2019)粤01刑终148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认定,被告人卜某持注销状态的机动车驾驶证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1毫克/100毫升)驾驶号牌为粤A×××**小客车。
法院认为,卜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
六、驾驶证逾期未审验状态、超分、违法未处理、扣留仍然驾驶机动车的
案例六: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1971刑初249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查明,被告人韩某(驾驶证状态为:逾期未审验状态、超分、违法未处理、扣留)醉酒驾驶粤S*****号牌小型轿车。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等从重处罚情节。
七、因酒驾致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案例七: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刑初751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查明,被告人陈某在驾驶证被扣留的情况下,驾驶粤NSS6**号小汽车搭载朋友从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出发,行驶至南山区梦海大道被查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51.64mg/100ml。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具有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等从重处罚情节
八、因超分未处理,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案例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302刑初1488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查明,被告人陈某因超分未处理,驾驶证被扣留,案发时属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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