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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广告推广为什么可能会涉嫌犯罪?

01

鉴于媒体披露的信息非常有限,我们不宜对上述案件作出评论。不过,网络推广行业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确实有必要关注,我们近期处理的一起案件中,两名被告人就因为在其负责管理的导航网站上为三个淫秽网站提供推广,被指控涉嫌犯罪。媒体也有类似案件的报道。

2019年 1月18日,《海峡导报》报道,厦门一家科技公司 31 名员工被抓,原因是该公司在日常经营中为“时时彩”等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友情链接、投放广告等服务,从中非法获利。

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该公司原本经营正规广告推广业务,但为了赚钱,他们对“上门的生意”来者不拒,赌博网站的广告推广逐渐成为了他们日常业务的一部分。

02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为非法网站提供广告推广的,可能会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也可能会被以非法网站的共犯定罪处罚。

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此,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项,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广告推广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明知是赌博网站,为其提供投放广告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3)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广告推广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在何种情况下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在何种情况下以共同犯罪论处,可以参考《明知是淫秽网站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的,一律以共同犯罪论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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