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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月18日,《海峡导报》报道,厦门一家科技公司 31 名员工被抓,原因是该公司在日常经营中为“时时彩”等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友情链接、投放广告等服务,从中非法获利。
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该公司原本经营正规广告推广业务,但为了赚钱,他们对“上门的生意”来者不拒,赌博网站的广告推广逐渐成为了他们日常业务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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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此,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项,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广告推广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明知是赌博网站,为其提供投放广告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3)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广告推广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在何种情况下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在何种情况下以共同犯罪论处,可以参考《明知是淫秽网站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的,一律以共同犯罪论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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