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中的规定,本着方便用户保存使用发票的原则,我司经过前期调试和试点运行,自2020年1月1日起在汕头市中心城区全面推广电子发票。现公告如下:
一、推广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既方便用户缴费及保存使用发票,又有利于降低办公成本,节约社会资源。用户开具打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二、用户须持有效证件前往我司属下各营业厅窗口登记开票信息,开票后系统将电子发票推送至用户登记接收发票的电子邮箱或手机号,用户可自行下载电子发票。请用户登记电子发票开票信息时应确认接收的电子邮箱地址和手机号码的有效性和准确性,以确保信息及时准确送达。
三、首次开票登记及更改电子发票开票信息时须凭以下有效证件办理:
居民用户:水表缴费卡(或水费发票)+使用人身份证+本人手机号码
非居民用户(行政机关事业用水):单位开具证明(授权该经办人开具电子发票,盖单位公章)+水表缴费卡(或水费发票)+经办人身份证+本人手机号码
非居民用户(工业用水和经营服务用水):用水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水表缴费卡(或水费发票)+经办人身份证+本人手机号码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