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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报重点财务信息披露要求

会计雅苑转载之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本文节选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一)商誉减值

上市公司应当遵循中国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有关内容,合理判断并识别资产减值的迹象,及时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对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审慎评估进行减值测试的合理性,并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及内部授权,履行相关内部审批流程,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商誉减值测试中应重点关注测算过程和相关会计处理,包括商誉减值测试的规定步骤、相关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的认定、可回收金额的估计、商誉账面价值的分摊、利用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成果等。同时,上市公司应做好商誉减值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充分、准确、如实、及时地披露与商誉减值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合的相关信息、减值测试的过程与方法、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及其对减值测试的影响(如适用)等。上市公司应当会同年报审计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商誉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进行核实。

(二)新企业会计准则执行相关事项

根据财政部和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应分阶段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新企业会计准则。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除下列符合情况的上市公司可提前采用新准则外,其他上市公司原则上不允许提前采用新准则:

1、上市公司母公司在境外上市,且其境外财务报表按照新准则或新准则相对应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

2、上市公司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其境外财务报表按照新准则或新准则相对应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

3、上市公司拟于2018年1月1日以后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含新准则的有关规定)编制申报期财务报表的。

符合上述情况、选择提前执行新准则的上市公司,须同时采用新收入和新金融工具准则,不得只提前采用其中一项准则。

(三)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勤勉尽责,就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等事项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证监会和本所相关工作备忘录的规定和要求,在年报中详细披露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对外担保事项。若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应充分披露有关情况,尽快彻底解决。对存在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行为的,本所将从严依规采取相关纪律处分措施。

(四)突击交易

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剥离亏损资产或出售非经营性资产等交易、债务重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前期差错更正、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或转回、重要关联交易、突击性销售等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高度关注相关交易事项的经济实质,严格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恰当地进行会计处理及披露,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应当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应当根据《年报准则》的要求在年报中进行说明,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的书面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变更、更正的有关说明。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说明应当包括:上述变更、更正的原因及影响;具体的会计处理;如涉及追溯调整的,对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如涉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是否就相关事项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必要的沟通等。

上市公司在年报披露期间,存在财务信息更正的,还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18年修订)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审计或专项鉴证等工作要求。

(六)审计相关事项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报告中“关键审计事项”等涉及的重要事项进行审阅;如果认为上述事项对上市公司影响重大且有必要进行补充说明的,可以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正文“重要事项”中进行说明。

上市公司本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包括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以及带有强调事项段、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者其他信息段落中包含其他信息未更正重大错报说明的无保留意见),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

上市公司本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公司应当自披露本次年报之日起,至所涉及事项解决或2019年半年报披露之日止,就公司近期经营状况及所涉及事项的解决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年审会计师及相关评估机构应当重点关注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商誉减值、违规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公司治理、并购重组、年末突击交易等事项,严格遵循相关执业准则的规定,遵循中国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有关要求,勤勉尽责,保持独立性,设计有针对性的审计或评估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发表恰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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