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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费用可以包干,税前列支不可任性

案由  

    在日常税收征管中,遇有这样一家企业,其销售费用采用的是承包的形式,即按销售收入或销售回款的一定比例,核算销售费用额度支付给销售部门或销售人员或是给经销商,如用一个极低的市场价销售商品给总经销商,为了产品的推广还得承担一定的销售费用,销售费用按销售收入的比例通过销售部门付给经销商,经销商或是销售部门通过取得各种各样的票据报销费用。表现形式为:

    一是同一销售人员在同一时间段在不同区域出差,出差费用报账所附原始凭据为同一地区的连号交通发票。

    二是以办公用品名义报账,列入办公费用。检查发现,在办公费用中所附原始凭据大部份为超市或商场开据的项目为"办公用品"的购物发票,却无相关办理入库手续及领用手续。

    三是将属业务招待性质的费用列入办公费、市场宣传费用等费用项目。

    四是以个人购买生活用品等发票报账。


    我认为这样包干式的报销费用违背了会计核算"真实性"原则。采用销售费用承包,不是根据实际发生的销售费用,而是根据企业制定的"可以发生"的销售费用来列为支出,不符合会计核算真实性的要求。


    那么,企业通过上述凭证列支的销售费用可否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


    公司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销售人员销售费用,销售人员再支付给经销商,这种经销模式是可以采取的。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销售人员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必须具有真实性与合理性,且须凭合法有效凭据入账。就该公司情况而言,差旅费发票可以入账,但办公用品不得作为销售费用,办公用品必须先入库再领用,购入时凭发票、清单、入库单(采购员和保管员签字)作存货处理,领用时凭自制凭证(经办人、保管员签字)入账。属于业务招待性质的费用不可列入办公费、业务宣传费,需根据比例进行纳税调整。个人购买生活用品不得报账。此外,对于无票部分均必须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否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来源:梧桐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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